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
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屬地主義)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102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ꀊ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103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ꀊ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
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04條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ꀊ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
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105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
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ꀊ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106條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
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107條
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
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08條
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
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109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ꀊ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110條
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
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ꀊ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ꀊ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111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
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112條
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
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3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
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ꀊ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本章所規範部分為中國公民,外國人犯罪不使用於本法。
你他媽的李明哲是中國人喔?
一堆人還問用這條法有什麼問題,淦很有問題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