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不才,是一間新創事業的負責人
公司不大,不到10人
目前我個人申報的薪資是40K左右
而員工目前最高的申報薪資是到80K左右(我都按實申報)
公司的稅也都有按時繳納
營運狀況目前第二年,仍在苦撐研發產品ing
但昨天,健保局突然來函表示
『負責人申報薪資不可低過所有員工的最高薪資』
還要我補繳這兩年的保費?WTF?我自己都快活不下去了
問題是我就真的沒領的比員工高啊。。。
新創時期老闆少領一點,期待公司有更高的開發能量這樣錯了嗎?
請問這點可以提起訴願,或者有任何解法嗎。。。?
台灣。。創業環境對新創也太不友善一點
還是這是新政策?
請問有這一塊的八卦嗎
謝謝各位大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