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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5日00:05
女變男,到底能不能變成祭祀公會的派下員?這樣的事件,在嘉義真實發生。
嘉義一名賴姓女子2009年動了變性手術,由女變男後,他打官司主張自己已是男性,與其
他兄弟一樣有權擔任賴氏祭祀公業的「派下員」,且對於祭祀公業的34筆土地擁有公同共
有權,但祭祀公業主張基於「祭祀祖先」目的,只有男性子孫能當派下員,「她」是為了
土地才去變性,但法院認為「他」既然已變性為男性,沒理由不讓他當派下員且擁有土地
共有權,否則違反平等原則,因此判賴男勝訴確定。
賴男提告指稱,他於2009年3月8日變更性別為男性後,也向戶政機關變更身分登記為男性
,向嘉義市政府申請賴氏祭祀公業的派下員系統表,發現兩個弟弟都被列入祭祀公業派下
員,自己卻沒有,為了維護權益而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訴訟。
賴氏祭祀公業則主張,祖先為了避免「無嗣」、「無子孫祭拜」、「香火斷絕」等考量,
於清朝設立祭祀公業,以祭祀及傳遞香火為首要目的,代代相傳,且「派下員」必須是「
直系男性卑親屬」,才有「傳遞香火」的生理機能,而「賴女」一房已有兩個弟弟可繼承
祭祀義務,並指她做變性手術並非為了祭祀祖先,而是為了取得公業祀產的權利,顯然有
違善良風俗,違反祭祀公業設立目的。
不過賴男表示,他從小自有性別認同時起,就認定自己的外部性別與內在不符,也經過醫
院鑑定確認,他才尋求「變性手術」,變性為男性,使自己生理與心理相符。
法院認為他經過2名精神科醫師評估鑑定,並已動手術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
、卵巢等,依規定向戶政機關聲請變更性別獲准,雖然他出生時是女性,但目前是男性,
並不牴觸祭祀公業「祭祀祖先」的設立目的,且他的兩個弟弟都被祭祀公業列入派下員,
沒理由對賴男差別待遇,因此判他有權擔任派下員並擁有祭祀公業的土地共有權。全案確
定。(丁牧群/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