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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祁姓榮民娶大陸妻,遭虐待和盜領生活費,生前立遺囑「遺產絕不給妻子」;他過世
後,妻來台爭產,法官認定祁妻對祁有重大侮辱和虐待,判繼承權不存在,不能分遺產。
桃園地院調查,祁姓榮民廿多年前續弦娶大陸妻後,沒幾年就失和,十五年前分居,但一
直未離婚;祁在臨終前把三百多萬元存款和一幢房子先移轉給女兒和外孫,還預立遺囑「
絕不分配財產給續弦妻」。
他過世後,妻子跨海來台爭產,主張祁立遺囑時已神智不清,以遺囑無效為由主張有權分
產。
法院審理時,祁的女兒指出,父親和繼母已十五年未共同生活,原因是父親遭虐待和侮辱
,無法再忍受,還搬到南部躲避,立遺囑時神智清楚,處分財產也是父親生前自由意志下
做的決定。
法官查出,祁十八年前曾向境管局陳情「續弦配偶盛氣凌人、威脅騷擾、吵鬧不休,盜領
生活費,讓他挨餓、身心受極大威脅,恐懼萬分,且年老多病,已避居南部女兒家。」希
望不要再展延妻子居留期限,「趕快把她送回家鄉」,遺囑上也親筆簽名「依本人心願,
絕不分配妻子任何財產」。
法官勘驗預立遺囑光碟,確認祁立遺囑時手持粗筆緩慢簽名,在場見證人說「蓋個手印」
,他還比出大拇指,法官認定「不給妻子遺產」是老先生遺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