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定義的凶宅有三要件
1.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內發生
2.在專有部分發生
3.兇殺或自殺、但排除意外死亡
印象中之前做房仲時法務也是這樣講
轉手後就不是法律上定義的凶宅了,告知與否是看良心
夏這個案件實在是讓我匪夷所思,是法律有改還是濫情勒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7-09-15 09:10:00台灣人民智未開不意外
作者: ggyymo5566 (男子12羅賴巴) 2017-09-15 09:13:00
google都有解答 房仲質疑檢察官的法學素養也是醉了
作者:
op111925 (胖å)
2017-09-15 09:13:00轉手後就不是凶宅也太奇怪了吧... 難道公車換了男朋友就變回處女了?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7-09-15 09:15:00只有智障台灣人才會在那裏吵兇宅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7-09-15 09:16:00這種真的用法律規定的話你就去帝寶選一戶跳樓然後用3折跟他買看看
作者: zzz0000579 2017-09-15 09:18:00
曾之喬我老婆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7-09-15 09:18:00房子就是房子 是物 只要管他結構跟水電安全就夠了政府管到這種怪力亂神的民俗去 根本就是智障
作者: ggyymo5566 (男子12羅賴巴) 2017-09-15 09:20:00
到底懂不懂函釋是什麼 可以不要秀下限嗎房仲
作者: ter2788 (詹阿獺) 2017-09-15 09:23:00
會有定義就是太多糾紛了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7-09-15 09:24:00落後國家才會用詐欺罪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