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中國人來台灣做間諜吸收外交官
依國安法判一年兩個月
根據國安法第 2-1 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
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第 5-1 條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刑法第107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五項、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國安法的人民指的是台灣人吧? 不然怎會有外國或大陸地區之別呢
國安法第5條又說有比較重的就用比較重的法律
根據"陸海空軍刑法逐條釋義"
再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及刑法第106、107、108條
對敵人及敵國的定義是一樣的
這樣看來不是無期就是死刑阿? 為什麼只是一年2個月呢?
法官會不會連誰是敵人或敵國都分不清吧?
還是說 測驗券發下去
87啪啪啪的法官都寫不出來敵人或敵國的定義阿???
還是說台灣根本就沒有敵人
跟全世界都是好朋友、麻吉麻吉呢?
國家認同錯亂 真是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