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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被性侵之前 咬掉他舌頭的肉脫困
2017-09-20 17:09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李姓男子不滿女友與同事歡唱沒有說,在車上與她口角,對她襲胸、強吻、摸私處,女友
抵抗,假裝親吻李,咬掉李舌頭上的肉,李仍被偵辦、起訴;李向法官否認犯罪,但女友
指述穩定,獲採證,台北地院今天依強制猥褻罪判決李有期徒刑9月。可上訴。
女友咬掉李的舌頭肉後,李也向檢警控告女友涉嫌重傷害罪,不過,檢方調查後認為,女
友屬於正當防衛,可免刑責,已將女友處分不起訴。
判決說,李與女友透過微信相識而交往,2015年10月8日晚間,李開計程車至台北捷運台
電大樓站載女友回新北市新店區,李在車上質問「為什麼跟別人去唱歌不約我?」,女友
回「這是我的自由,你又不是我老公,我不要你管」,李被惹惱。
李與女友發生口角,李在車室前座毆打女友的臉,並且反鎖車門,還想在後座性侵,女友
沒有退路,佯裝就範,稱要與李接吻,卻趁機咬斷李一塊舌頭上的肉,自己則奪門而出,
在路人協助下報案。
此外,案發隔天,李在LINE動態消息區以女友的全名寫「祝福XXX中梅毒、可以打電話約
這個女人開房間打X…」,恐嚇「我要讓妳有生不如死的感覺…、不得好死」,被控誹謗
、恐嚇2罪,法官今天另判處李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