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立委提案增加愛滋病患告知義務急救護員

作者: hk410050 (A柏)   2017-09-22 15:46:19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6年6月12日函釋「人類免疫缺
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感染者於醫療機構治療時
,應有告知病情義務中,不包括救護車上救護技術員(EMT)在內,讓執行緊急救護勤務
之消防人員感到權益受忽略。救護人員在執勤時,有接觸到病患血液、體液,或不慎遭使
用過的針頭扎傷等風險。本席等爰提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
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感染者於接受緊急救護時,應向救護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
免疫缺乏病毒,以保障救護人員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於接受緊急救護或就醫時,應向救護人員或醫事
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
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救護隊及救護人員與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算是補衛福部函釋的漏洞
作者: Alaya   2017-09-22 15:47:00
爽,噁爛愛滋屎甲崩潰~
作者: super10000 (超級無聊)   2017-09-22 15:47:00
雖是老K提案,就是論事,應予肯定
作者: otto6205 ( )   2017-09-22 15:47:00
作者: ioupoiu (他媽的噁心甲)   2017-09-22 15:47:00
甲甲又要森77惹
作者: DogBe105 (狗鼻強暴105)   2017-09-22 15:48:00
改成一律處死在推回來
作者: yha (春天來了)   2017-09-22 15:48:00
如果要求施救者有不得拒絕的義務 那H I V的帶原者當然有告知
作者: silverair (木柵福山雅治)   2017-09-22 15:48:00
推一個,這樣做就對了,醫療人員也應該有人權。
作者: XXXXSHIT (給我八千元 我給你五顆星)   2017-09-22 15:50:00
林德福難得會做正確的事
作者: silverair (木柵福山雅治)   2017-09-22 15:51:00
可是好像顏色不太對= =做對的事情,可是人不對就沒人要推文了
作者: yusingfong (御行風)   2017-09-22 15:52:00
正確
作者: drigo   2017-09-22 15:54:00
昨天有人說法律是道德最後底線,有愛滋的人連道德都沒了,還要靠法律來規範,某族群有夠可悲
作者: area41gold (area41gold)   2017-09-22 15:56:00
肯定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