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些觀點
說人的生命有價值之分
表面上看起來好像很理所當然
但其實也蠻模稜兩可的
想當然爾用社會貢獻
賺多少錢什麼的
所謂“現實”的標準
那是什麼意思?
那不就是假定人生的意義是作為社會的工具嗎?
社會作為目的
人作為手段
請問根據在哪?
康德就不同意
根本不合邏輯啊
如果個人沒價值
社會有什麼意義?
如果社會的價值不是為了服務人類
社會有什麼價值?
你說社會就是眾人
就是多數人
那命題就變成
眾人的利益的價值大於個人的利益的價值
這又是什麼意思?
如果這可以通那不就是群眾暴力可以通嗎?
強迫個人犧牲換取公眾利益
如果這可以作為準則
光是這個準則就不一定對社會有利益吧?
這樣裡面應該有更細緻的東西要討論了吧
話說回來
原始命體劃分為兩個層次
一個是追問生命意義的層次
一個是在社會架構下作為子題探討生命對社會的意義的層次吧
什麼時候偷渡到第二個層次的?
這兩個命題根本完全不同啊
先釐清要討論哪個層次才行吧
如果是第二各層次的命題
你已經先預設了社會作為前提
那還有甚麼好討論的
當然你可以依社會的標準去區分阿
但這就好像在說老虎,家貓,蒼蠅,蜜蜂
之類的價值的區分
可是無論如何這種區分對於決定牠們本身的價值一點意義也沒有阿
如果是第一層次的問題
就是要先決定人到底作為目的還是手段
如果是手段,是誰的手段
如果是目的
有什麼目的
如果是作為絕對目的
其實就沒有價值可言了吧
這應該不難理解
如果是手段
就要決定是什麼的手段
但無論如何不可能是“社會”的手段嘛
稍微想一下就知道一定是循環論證阿
簡單講就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為我為人人。。。。。
最多就是人和社會同為另外某種東西的手段
一般就說是上帝或某種神奇的東西之類的
不過我想鄉民應該不想聊這個
結論
除了吐槽標題以外
這是一篇(很多字的)廢文
謝謝觀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