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文發一下
警方現在在處理違規停車最大的問題在於
他們能夠依照「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僅進行勸導,不開單
但是事實上,這項規則中寫的很清楚
唯有「未妨礙」到他人或緊急狀況才能予以勸導
警方在此已經是濫用這項規定給予的權力了
所以我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出了這項提案
要求警方及交通機構,
嚴格監督及宣導交通執法人員使用這項規定的情形
如果情況確實不屬於規定中的狀況
必須嚴格執法,而非僅勸導
這樣才能真正落實違規停車檢舉的問題
不然在怎麼修高罰責都沒有用的
必須要先從取締的效率開始著手改革
同時也能讓交通機構知道民意對違停的態度
當然,我們也可以選擇進行「互相體諒」
繼續犧牲那些因為政府失職而死亡的人
如果也看不下去那些在尖峰時段買早餐、便當
卻完全不用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人的話
就幫忙按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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