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國家行政機關做事均須有法理依據尤其是最核心的人事行政權。
柯粉一定都知道柯要求干預地方警察局長無法律依據所以講憲政慣例,但引用專有名詞卻
不說明定義連要件不願說明。
憲政慣例可參釋字419號並指出4個要件,
1.多年反覆發生之慣行
2.經歷長久時間仍受遵循
3.確信具有拘束行為之效力
4.未出現相反之先例
已有很多人指出過往對於警察局長任免中央與地方常發生爭執,既然有爭執即不能謂為慣
行雖然有些最後中央與地方妥協協調出人選。
更不可能是被確信具拘束行為的效力,多年來中央與地方為了警察局長派任發生多次爭執
更能知道既非確信更無拘束力。
甚至有反例,中央於未知會地方下即行派任如民國95年臺北市的警察局長。
所以根本沒有憲政慣例存在,在法治國家完全無法源依據下要求干預人事行政權是非常難
以想像的事但柯粉竟還能護航並將持反對意見者打為民進黨打手或黨工,如果是黨工還請
告訴我要去哪領錢。
柯粉知無法律依據,他們抬出的憲政慣例亦因要件不符被打槍後開始扯治安責任所以沒任
免權是不合理的。
在民主國家裡為避免某權力過大分工是必然的模式,也就是任何一個人都不會有完整的權
力以確保他能受到制約,這應該是生活在台灣的我們必然存在的常識。
但柯粉竟為了讓柯文哲好辦事在無任何法源依據下,無視避免權力腐化而設計的權力分力
制度。
柯粉亦以治安責任為由要求警察局長的任免權,因為地方首長的治安責任與警察有高度關
聯,但有高度關聯就該擁有任免權是對的嗎?
檢察官職權行使幾乎得靠警察才能完成,難道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可以以檢察官偵查
犯罪需警察高度配合所以要求地方警察局局長任免權嗎。
當然是沒有任免權,甚至還曾被學者笑沒兵的將軍。
沒任免權的檢察官也不會因此失去或減弱偵查犯罪的能力,所以柯粉的這個理由也不存在。
甚至地方治安的維護不止有警察還包含調查局與檢察官,檢察官調動警察偵辦犯罪的能力
可能比警察局長大,臨檢、拘提、傳喚或申請預防性羈押這些都是檢察官的專屬權力,甚
至連警察局局長都有協助檢察官的義務。
如果柯粉維護治安理由可以成立,柯文哲為了治安要求介入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選任也可
以了。
雖然存在中央尊重地方而讓地方能介入警察局局長任免,但也只是尊重,哪天中央想自己
任免警察局局長於法於理中央沒錯,但在情上問題很大。
不過在法治國家講法、理才是對,在法、理範圍內才講情,我們不是人治國家。
如果多數人覺得各地方警察局局長須讓地方首長介入,在法治國家正確的做法是請立法院
立法而不是玩人治那套講情這種不確定爭議又大的做法。
不管柯粉要認為我是柯黑也好dpp黨工也罷(雖然我都不是),但就事論事柯文哲就是沒有
依據要求警察局局長任免要經過他或知會他。
不過,藉由這事或許可讓立委們注意這爭議問題並注意到多年未解的警察是武官還是文官
的難題,雖然目前有認為是有武力的文官或既是文官也是武官2種說法。若能藉由此次爭
議從法律面徹底解決這些問題也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