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壹週刊
潀挩[猥褻工人幼女 判刑3年2月
基市1名人父,102年間4月某日一大早,因臨時有事,將13歲小6女兒,暫時寄放在王男住處,詎料,王男疑趁與少女獨處看電視之際,突起獸慾,強行脫掉少女衣褲,撫摸胸部、下體,少女不經世事,事後並未告知父親。
少女後來因故由社會局安置在寄養家庭,105年4月,少女離家出走,被社工找回後,少女才說出3年前被父親老閭,上下其手,猥褻情事。
被告王男則否認犯行,辯稱少女父親是他的工人,曾經有2、3次,帶女兒到住處借錢,但只有在樓下見面,不曾將少女單獨留在2樓住處,只是少女的片面亂指控;而王男的兒子也證稱,2樓住處是到102月7月間,才安裝有線電視的。
少女父親表示,曾有1次因要到附近買東西,將女兒暫寄在老閭家,但時間已不記得了;由於少女明確交代,時間、地點及遭猥褻強摸身體胸部等處,法官認為,若不是親身經歷受害,無法指證歷歷,不採信被告及其兒子辯詞,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訴。(突發中心蔡進男/基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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