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7 早上0810-0830左右
我姐走路上班途中要過錦州街與建國北路二段的十字路口的斑馬線
就是中華電信富邦十字路口那
聽姐轉述是說當時行人路燈,行車是紅燈沒錯
然後他就直接撞過來,我姐直接用手檔
沒有明顯外傷,但手有扭傷她說很痛
目前已報警,現在在醫院開驗傷單
但對方就直接開走了
我姐有記車牌,礙於板規及隱私就不公布了
警方是說:就算有車牌,但對方不承認有撞,也拿他沒輒
所以必須要有行車記錄器證明
警方表示:因無受傷只能罰他交通違規
路邊監視器不提供交通違規
只能自己的行車記錄器
只有7天的時間
我在想難道要人都已經躺在路上沒呼吸心跳了
才可以調監視器嘛?
很明顯就是闖紅燈撞到人
難道台灣的法律沒辦法制裁這種人?
所以想上來請廣大的鄉民有沒有當時在附近的好心人
先謝謝了!!大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