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父說了不算數?由行政機關定義「信徒」 恐侵犯宗教自由
林上祚?2017-09-27 08:
內政部《宗教團體法》引發宗教界「滅香」疑慮後,現在部分佛教界,將該法上綱到憲法
層級,強調相關規定,可能有侵害人民「宗教自由」疑慮,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庭長李建
忠表示,《宗教團體法》草案,強制全國性宗教團體,要成立信徒大會,但什麼是「信徒
」?內政部在1995年行政命令訂定原則後,在2016年的草案又多出了三原則,然而,信徒
應由每個宗教團體寺廟自行決定,「行政機關去界定什麼是信徒,已經侵犯到宗教自由的
核心,違反最基本的政教分離原則。」
李建忠表示,《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然而宗教自由概念是移
植自國外文化,對於宗教自由該如何具體保障?從憲法本文,看不到政教分離原則與宗教
團體定位,或許是因為憲法沒有明確規定「政教分離」,造成《監督寺廟條例》,長期以
來不斷透過「管理」與「輔導」之名,干預宗教團體宗教自由。
內政部「輔導」定義模糊 連建築外觀都要管?
李建忠表示,內政部下管轄全國重大事務,包括戶政、役政、警政、消防等,但獨獨針對
宗教有設立「宗教輔導科」,根據《行政程序法》,輔導只是行政指導的一種方式,法律
上並不具效力,現在《宗教團體法》草案第57條,賦予內政部宗教事務的「輔導」權力,
但對於「輔導」內容為何,則沒有明確定義,完全只是概括性授權,「嚴格說起來,這樣
的規定違反《行政程序法》,宗教團體依法可以拒絕輔導,政府沒有強制力。」
儘管如此,李建忠認為,《監督寺廟條例》實施80幾年,內政部對於宗教團體愈管愈多,
2013年內政部所頒布《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宗教建築物外觀要符合宗教建築特色
」,李建忠特別以法鼓山北投農禪寺與台中大里菩薩寺外觀為例,強調現代宗教建築已經
與傳統寺廟不同,「內政部卻連這個都要管。」
寺廟管理原採「住持制」 內政部草案恐讓「管理人」擴權
李建忠表示,《監督寺廟條例》第6條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
之」,並非《宗教團體法》草案中規定的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顯示《監督寺廟條例》19
29年立法之初,對於宗教的財產登記,是採「住持制」,而且規定住持一定要是出家人,
在家修行居士是不能擔任寺廟住持的。
李表示,他擔任法官20多年,曾經遇過寺廟財產遭侵佔官司,當時該寺廟委託訴訟代理人
打官司,但廟方提供的授權書上,住持的名字並非出家人姓名,他詢問委任律師,委託人
是否為出家人,律師回答「不是」,他隨即告訴律師該案的代表人資格有問題,「我所認
定《監督寺廟條例》就是『住持制』,內政部現在推動《宗教團體法》信徒制、執事制,
基本上都違反《監督寺廟條例》精神。」
李建忠表示,寺廟「管理人」的規定,並非《監督寺廟條例》規定,而是後來內政部所頒
布之《寺廟登記規則》,「無住持者,由管理人聲請之」,但管理人的權利不應該大到選
住持,變成最高決策者。
宗教團體法定義「信徒」 李建忠:違反政教分離原則
公共政策ā磥 瑤晙d
師父說了不算數?由行政機關定義「信徒」 恐侵犯宗教自由
林上祚?2017-09-2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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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庭長李建忠表示,《宗教團體法》草案,強制全國性宗教團體,要成
立信徒大會,但什麼是「信徒」?「行政機關去界定什麼是信徒,已經侵犯到宗教自由的
核心,違反最基本的政教分離原則」。圖為示意圖。(資料照,陳明仁攝)
內政部《宗教團體法》引發宗教界「滅香」疑慮後,現在部分佛教界,將該法上綱到憲法
層級,強調相關規定,可能有侵害人民「宗教自由」疑慮,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庭長李建
忠表示,《宗教團體法》草案,強制全國性宗教團體,要成立信徒大會,但什麼是「信徒
」?內政部在1995年行政命令訂定原則後,在2016年的草案又多出了三原則,然而,信徒
應由每個宗教團體寺廟自行決定,「行政機關去界定什麼是信徒,已經侵犯到宗教自由的
核心,違反最基本的政教分離原則。」
李建忠表示,《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然而宗教自由概念是移
植自國外文化,對於宗教自由該如何具體保障?從憲法本文,看不到政教分離原則與宗教
團體定位,或許是因為憲法沒有明確規定「政教分離」,造成《監督寺廟條例》,長期以
來不斷透過「管理」與「輔導」之名,干預宗教團體宗教自由。
宗教界24日舉辦《宗教團體法》立法研討會台北場,請到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庭長李建忠
解釋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資料照,宗教團體法研討會活動臉書)
內政部「輔導」定義模糊 連建築外觀都要管?
李建忠表示,內政部下管轄全國重大事務,包括戶政、役政、警政、消防等,但獨獨針對
宗教有設立「宗教輔導科」,根據《行政程序法》,輔導只是行政指導的一種方式,法律
上並不具效力,現在《宗教團體法》草案第57條,賦予內政部宗教事務的「輔導」權力,
但對於「輔導」內容為何,則沒有明確定義,完全只是概括性授權,「嚴格說起來,這樣
的規定違反《行政程序法》,宗教團體依法可以拒絕輔導,政府沒有強制力。」
儘管如此,李建忠認為,《監督寺廟條例》實施80幾年,內政部對於宗教團體愈管愈多,
2013年內政部所頒布《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宗教建築物外觀要符合宗教建築特色
」,李建忠特別以法鼓山北投農禪寺與台中大里菩薩寺外觀為例,強調現代宗教建築已經
與傳統寺廟不同,「內政部卻連這個都要管。」
李建忠認為,內政部對於宗教團體愈管愈多,規定「宗教建築物外觀要符合宗教建築特色
」,並以法鼓山北投農禪寺為例,強調現代宗教建築已經與傳統寺廟不同。(jimmy0930f
[email protected] BY 3.0)
寺廟管理原採「住持制」 內政部草案恐讓「管理人」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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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忠表示,《監督寺廟條例》第6條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
之」,並非《宗教團體法》草案中規定的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顯示《監督寺廟條例》19
29年立法之初,對於宗教的財產登記,是採「住持制」,而且規定住持一定要是出家人,
在家修行居士是不能擔任寺廟住持的。
李表示,他擔任法官20多年,曾經遇過寺廟財產遭侵佔官司,當時該寺廟委託訴訟代理人
打官司,但廟方提供的授權書上,住持的名字並非出家人姓名,他詢問委任律師,委託人
是否為出家人,律師回答「不是」,他隨即告訴律師該案的代表人資格有問題,「我所認
定《監督寺廟條例》就是『住持制』,內政部現在推動《宗教團體法》信徒制、執事制,
基本上都違反《監督寺廟條例》精神。」
李建忠表示,《監督寺廟條例》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並非
《宗教團體法》草案中規定的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顯示宗教財產登記最初是採「住持制
」。圖為示意圖。(資料照,研討會活動臉書)
李建忠表示,寺廟「管理人」的規定,並非《監督寺廟條例》規定,而是後來內政部所頒
布之《寺廟登記規則》,「無住持者,由管理人聲請之」,但管理人的權利不應該大到選
住持,變成最高決策者。
宗教團體法定義「信徒」 李建忠:違反政教分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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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誇張的是,《宗教團體法》強制規定全國性宗教團體,必須要成立信徒大會,事實上,
《監督寺廟條例》並無「信徒」相關規定,但到了1995年內政部頒布行政規定多了信徒的
原則,到了《宗教團體法》草案,變成了三原則,但信徒與否,該由每個宗教團體自己決
定,「行政機關去界定什麼是『信徒』,已經侵犯到宗教自由的核心,明顯違反政教分離
原則。」
李建忠表示,宗教團體設立財團法人,是從1991年開始推動,當時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宗
教團體無法處理不動產,無法向地政機關登記產權問題,「當初開放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
,某種程度上是政府好意,但是依我看這是不對的,宗教團體根本不能適用財團法人規定
。」
李建忠說,財團法人是因為是財產的結合,所以在財務監理上,採取「他律」原則,這和
社會團體與宗教團體是「人的結合」,是完全不同組織型態,財團法人董事長如果難產,
主管機關可以介入管理,但立案財團法人的寺廟,如果發生董事長鬧雙胞難產,由法院指
派,這樣做法是不對的。
《監督寺廟條例》曾2度違憲 內政部離宗教自由有多遠?
李建忠表示,從2004年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573號解釋後,《監督寺廟條例》已有2個條文
被宣告違憲,然而過去13年,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該做的,就是制定一個合乎憲法、可以保
障宗教團體自主權,與組織人事財務的自主權的法律,然而《宗教團體法》10幾年來「六
進六出」立法院,顯示主管機關內政部,是否有體會到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自主權精神,
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http://www.storm.mg/article/336269
這位簡易庭法官腦袋裝刪小?
一直說宗教團體法草案違反監督寺廟條例
結果最後又說監督寺廟條例違憲
然後文章所說的強迫信徒大會制根本是掰的
宗教團體法草案根本沒有說要採用何種制度管理宗教團體本身
而是申請團體自己決定
57.條只是重申地方自治權中的縣市政府的地方宗教團體輔導權
什麼賦予內政部輔導宗教的權利
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