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2016年初旺角暴亂
被控暴動罪和刑事毀壞等10項罪名的9名嫌犯
10月4日在香港西九龍法院被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本案原有11名被告 依次為
莫嘉濤(服務員)
李倩怡(學生)
鐘志華(工人)
何錦森(演員)
霍廷昊(服務員)
陳和祥(無業)
鄧敬宗(工人)
李卓軒(無業)
林永旺(電器工人)
葉梓豐(工人)以及吳挺愷(無業)
年齡介乎17歲至70歲
上述人士因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參與暴動和襲擊警員被控14罪名
包括10項暴動 2項襲警 1項襲擊造成身體傷害及1項刑事毀壞罪
其中吳挺愷已于2017年6月認暴動罪
而唯一女被告李倩怡則于2017年1月棄保潛逃臺灣
剩下的9名被告則否認控罪
旺角暴亂共造成90名警員及35名市民受傷
警方至今已拘捕至少89人
包括78名男子及11名女子
分別涉及參與暴動、煽動他人參與暴動、藏有違禁武器、企圖縱火、刑事毀壞等罪名
被指參與暴動及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等物品的兩男一女
(23歲港大女生許嘉琪 20歲學生麥子晞 及33歲廚師薛達榮)被裁定暴動罪罪成
香港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3月17日判處各被告實時入獄3年
成為旺角暴亂案中首宗以 暴動罪 定罪的案件
還有一宗5人 旺暴案 涉案者楊子軒(運輸工人) 羅浩彥(運輸工人) 陳紹鈞(無業)
孫君和(旅行社職員)以及連潤發(工人) 全部被控以一項暴動罪
其中 第一、二及五被告被裁定暴動罪罪成 兩名被告監禁3年 一名被告入教導所
第三及第四被告則罪名不成立
這是旺角暴亂后第二宗參與暴亂分子被判處暴動罪罪成并被判刑的案件
被視為旺角暴亂的始作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