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在的,雖然我一直以來都蠻支持國昌老師就事論事的作風,
但這次的議題,是不是有些譁眾取寵的嫌疑?
就股利課稅的問題,目前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
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
,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
得申請退還。
簡單的來說就是目前不論是營利企業(公司等)或是非營利企業(如財團法人長庚醫院等)
投資國內企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都不會計入所得額課稅,並不是只有國昌老師提到的
「醫療財團法人」免課股利所得稅額。
原因是這些股利所得,在原公司發股利之前已經繳過營利事業所得稅了,
若股利發下來後再課稅就是一隻牛剝兩層皮,一個企業的營利所得在兩間(或以上)公司
被課營所稅,這也是當初為何要推動兩稅合一的原因之一。
因此說「股利完全免稅」是一個「對於醫療財團法人過度優惠的不合理免稅規定」,
個人認為是不公允的:
一、股利完全免稅不是只針對醫療財團法人的優惠措施,所有公司都一樣免稅。
二、它也不是一個不合理的規定,因為在變成股利發出來之前,這些所得已經都課過稅
了。
至於最近的股利稅改,個人認為股利稅改的原因並不在它的合理性,
而在於現實的考量:一是可以增加政府稅收(對,就是變相的加稅),
其次是消除投資內外資的稅賦差距,還有降低所得分配的負面影響等。
並不是因為其是一個不合理的制度而需要修改。
基於以上理由,國昌老師這次的發言就我看來有種誤導他人認為
「長庚醫院的股利收入不課稅是因為圖利財團的法律,該修!」
這並非基於事實的言論,並不是很恰當。
※ 引述《hiokchi (連筱葳)》之銘言:
: FB卦點說明:(繁體中文 20 個字)
: 獲利上百億、應納稅額卻是零,一個財團法人掌控17家醫院/診所/護理所在3840億的淨值
: 總額中,超過70%是持有台塑集團關係企業的股票。
: 對於醫療財團法人過度優惠的不合理免稅規定,有全面檢討修正之必要,首先應改革者就
: 是「股利完全免稅」之規定。
: https://goo.gl/8FYnJ3
: 獲利上百億、應納稅額卻是零
: 一個財團法人掌控17家醫院/診所/護理所
: 在3840億的淨值總額中
: 超過70%是持有台塑集團關係企業的股票
: 也因此,這個財團法人
: 雖然在2016年的「醫務利益」(醫務收入扣除成本費用)
: 約只有3億2154萬
: 但「股利收入」卻高達114億1700餘萬元。
: 不過,由於現行法提供各種超優惠的租稅減免與扣抵規定
: 因此,縱使獲利上百億
: 該財團法人所繳納的所得稅是0元
: 對於醫療財團法人過度優惠的不合理免稅規定
: 有全面檢討修正之必要
: 首先應改革者
: 就是「股利完全免稅」之規定
: 別再讓醫療財團法人制度的美意遭到濫用
: 淪為大財團規避稅捐的控股中心
: 這個我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