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部分版友的推文做個回覆:
推 nidhogg: 我覺得拿這個點打長庚很奇怪,醫療財團法人的營利化或家
→ nidhogg: 族控股公司化,應該是另一個問題,應該回到醫療財團法人10/09 23:34
→ nidhogg: 的管理,才是解決這問題的正途。 10/09 23:34
完全同意n版友的說法,財團法人的營利化絕對是個該探討的議題,
由於財團法人並非營利事業,故若其收入的使用方向及目的符合其設立宗旨,
有很多課稅所得減免的措施,這也是為了保護教育醫療等非營利組織能正常運作。
但要是這類財團法人的減稅措施被公司鑽漏洞拿來減免本來該繳的稅,
就會讓本來立意良好的法規變成幫商人逃稅的幫兇,
同串前面有版友回覆的醫療法修法議程就是在針對醫療法人這方面的問題做修正。
推 playtrunk: 請問大大,買股票的錢是由醫療收入來的,這部分應該是 10/09 23:33
→ playtrunk: 沒課到稅的吧?10/09 23:33
這方面真要講起來會有一點複雜,因為現行法規已經有許多規定來防止減稅措施被濫用。
大略來說,醫療財團法人的捐贈收入等非銷售貨物/勞務收入不需要課稅,
但是一般的醫療收入(如藥品收入、病房收入等)還是會被課稅。
而課稅不課稅主要是看收入的來源,而非其目的,
因此基本上來說,買股票的醫療收入還是會被課稅的。
(若這些股票向主管機關申請為基金,印象中似乎不需要課稅,但是後面也很難拿出來
賣,這方面我的了解有限,若有比較了解的版友還請指教。)
→ alberthead: 一條牛剝兩次皮 你是說股利所得收補充保費嗎?10/09 23:45
→ alberthead: 怎麼自然人活該被剝兩次皮 法人就不行喔?10/09 23:45
→ nidhogg: 雇主也要負擔補充保費應負擔部分好嗎...已經被剝兩次囉10/09 23:49
其實稅務上的重複課稅情形很難避免,也不能就以這一項要素判定稅制合不合理。
舉例來說一項法規課你50%稅跟三項法規分別課你5%,雖然後者有重複課稅情形,
但也不會覺得被課50%比較合理吧。
前文提出雙重課稅的觀點只是為了說明股利收入免稅是有其理由所在,
並非單純是圖利財團的一項規定,
就如同樣的我也不會認為目前的股利稅改不合理,
還是要綜合所有的因素起來考量。
推 ueewen: 我細讀後發現,你這篇才是在誤導。10/10 06:44
推 ueewen: 黃的文中指的是對於醫療法人過於優惠的免税,加以立法管理10/10 06:46
→ ueewen: 在這文中,並非在討論所有的股利徵税問題10/10 06:48
我也願意相信國昌老師的目的是針對不公義的免稅措施,
但是他在這次的發言中以「一百多億的股利所得不用課稅」為例,
來推導出「對於醫療財團法人過度優惠的不合理免稅規定,有全面檢討修正之必要」
的結論,是把兩個概念混淆成一個,過於簡略且不甚精確的論證。
股利所得免稅不是重點,
「一個醫療財團法人如何取得這些光領股利就可以領到一百多億的股票」
「集團如何利用捐贈等手段濫用財團法人的減稅措施,達到逃漏稅的目的」
才是比較有所本的「因」,能合理的推導到「避免財團法人營利化\控股公司化」這個果
早上起來頭昏昏,有疏漏之處還請見諒,
也希望台灣能有個公平、正義的未來。
加班去。
※ 引述《clou (清閒靜)》之銘言:
: 說實在的,雖然我一直以來都蠻支持國昌老師就事論事的作風,
: 但這次的議題,是不是有些譁眾取寵的嫌疑?
: 就股利課稅的問題,目前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
: 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
: ,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 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
: 得申請退還。
: 簡單的來說就是目前不論是營利企業(公司等)或是非營利企業(如財團法人長庚醫院等)
: 投資國內企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都不會計入所得額課稅,並不是只有國昌老師提到的
: 「醫療財團法人」免課股利所得稅額。
: 原因是這些股利所得,在原公司發股利之前已經繳過營利事業所得稅了,
: 若股利發下來後再課稅就是一隻牛剝兩層皮,一個企業的營利所得在兩間(或以上)公司
: 被課營所稅,這也是當初為何要推動兩稅合一的原因之一。
: 因此說「股利完全免稅」是一個「對於醫療財團法人過度優惠的不合理免稅規定」,
: 個人認為是不公允的:
: 一、股利完全免稅不是只針對醫療財團法人的優惠措施,所有公司都一樣免稅。
: 二、它也不是一個不合理的規定,因為在變成股利發出來之前,這些所得已經都課過稅
: 了。
: 至於最近的股利稅改,個人認為股利稅改的原因並不在它的合理性,
: 而在於現實的考量:一是可以增加政府稅收(對,就是變相的加稅),
: 其次是消除投資內外資的稅賦差距,還有降低所得分配的負面影響等。
: 並不是因為其是一個不合理的制度而需要修改。
: 基於以上理由,國昌老師這次的發言就我看來有種誤導他人認為
: 「長庚醫院的股利收入不課稅是因為圖利財團的法律,該修!」
: 這並非基於事實的言論,並不是很恰當。
: ※ 引述《hiokchi (連筱葳)》之銘言:
: : FB卦點說明:(繁體中文 20 個字)
: : 獲利上百億、應納稅額卻是零,一個財團法人掌控17家醫院/診所/護理所在3840億的淨值
: : 總額中,超過70%是持有台塑集團關係企業的股票。
: : 對於醫療財團法人過度優惠的不合理免稅規定,有全面檢討修正之必要,首先應改革者就
: : 是「股利完全免稅」之規定。
: : https://goo.gl/8FYnJ3
: : 獲利上百億、應納稅額卻是零
: : 一個財團法人掌控17家醫院/診所/護理所
: : 在3840億的淨值總額中
: : 超過70%是持有台塑集團關係企業的股票
: : 也因此,這個財團法人
: : 雖然在2016年的「醫務利益」(醫務收入扣除成本費用)
: : 約只有3億2154萬
: : 但「股利收入」卻高達114億1700餘萬元。
: : 不過,由於現行法提供各種超優惠的租稅減免與扣抵規定
: : 因此,縱使獲利上百億
: : 該財團法人所繳納的所得稅是0元
: : 對於醫療財團法人過度優惠的不合理免稅規定
: : 有全面檢討修正之必要
: : 首先應改革者
: : 就是「股利完全免稅」之規定
: : 別再讓醫療財團法人制度的美意遭到濫用
: : 淪為大財團規避稅捐的控股中心
: : 這個我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