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 三立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
※ 男吃未成年少女!3小時2度公園打野砲 遭告辯:她17歲
3.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蘇怡璇/新北市報導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在三年前認識一名未成年少女,一個星期後兩人成為男女朋友,陳姓
男子把少女帶到旅館發生關係,隔沒幾天,兩人半夜在外約會,短短3個小時,陳姓男子
竟然帶少女到永和河堤公園、仁愛公園,打了兩次野砲!直到少女父親察覺她行為反常,
才發現,女兒與男子發生親密關係。法院審理後,依與未滿14歲性交罪判陳男4年6月徒刑
。
判決書指出,27歲的陳姓男子,2014年8月跟受害少女以及另一名李女出遊,當天結束各
自回家,接著來一個星期兩人聯絡密切,最後成為男女朋友。才剛在一起沒多久,陳男帶
少女前去樂華夜市附近某間旅館,發生性行為。同月21日晚上11時左右,不知道是陳男沒
錢,還是為了追求刺激,兩人竟然選擇「打野砲」,第一次地點選在永和的河堤公園,兩
人在「野外實戰」後並沒有各自回家,還在外遊蕩,3個小時後,兩個人性致來了,又在
仁愛公園裡再度嘿咻。
女兒行為反常,爸爸發現,追問之下,少女坦承有一名「關係親密」的男朋友,曾發生過
一次性行為,前世情人被欺負了,當爸爸的立刻提告,而陳男到案後辯稱,少女自稱已17
歲,但少女表示,首次碰面就有說她才13歲,臉書也有寫明出生年月日,陳男是她的臉友
不可能不知道,法官因此不採信陳男辯詞。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陳男強調,他在檢方
偵查時主動供出兩人共發生3次性行為,應該算自首可減刑,但新北地院指出,法院多次
開庭陳男皆不到,拘提未著,通緝才到案,更被認為有逃亡疑慮而羈押,均可證明陳男無
意接受審判,與自首減刑規定不符,又未和解,因此判處陳男4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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