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鍵盤法律系出來說這案例啊?
這我覺得非常嚴重
已經戕害到言論自由了吧
先看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損害他
人人格尊嚴,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這涵攝範圍超廣,隨便玩個五樓梗說肛、包莖字眼,還是戰性別、同性戀議題,只要遇到
愛告人的,讓人有心生畏怖、感受冒犯,人家就可告你拿錢,更扯法官還真的判3萬塊,
更不用說,ptt一堆私信約砲的,照這案例都可告,真的很誇張。
為了言論自由,這種案子真的是需要更多人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