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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簽約 子女須在場
2017-10-11 01:29經濟日報 記者韓化宇/台北報導
銀行辦理「以房養老」業務蒸蒸日上,至今年9月件數已逾2,000件。為避免日後引發消費
糾紛,金管會下達兩道命令:銀行與客戶簽約時,子女(繼承人)必須在場;以及銀行不
得勸誘老人辦理以房養老業務。
金管會昨(10)日公布統計,目前有11家公、民營銀行辦理以房養老業務,截至106年9月
底,承作件數達2,007件,核貸額度約108億元,平均每件承辦金額約538.12萬元。
以房養老業務的正式名稱是「逆向不動產抵押貸款」,目的是透過抵押房屋的方式,提
供無固定收入老人每月一筆穩定的退休金,適合退休金不足、又沒有子女奉養的老人,只
要名下有房屋,就可以跟銀行辦理以房養老貸款。
舉例來說,某人擁有一棟價值1,000萬元的房屋,他將房屋抵押給銀行,銀行同意貸款七
成(700萬元),貸款期限為30年。這筆錢扣除利息後,再平均每月給貸款者;貸款者逝
世或貸款期限屆滿,銀行再將房屋拍賣,收回本金。
自2015年11月合作金庫銀行率先開辦商業型以房養老業務後,各銀行積極推出不同貸款
方案,像華南銀行的以房養老方案,係將這筆錢投保台灣人壽的年金保險,再每月支付年
金給貸款者。
但據了解,近二年銀行辦理以房養老業務,常發生糾紛,子女以為未來會繼承父母房子,
殊不知父母已把房子抵押給銀行換取退休金,因此跑到銀行理論。
金管會銀行局長邱淑貞表示,為避免發生類似糾紛案,銀行與年紀較大的客戶簽約時,繼
承人、律師必須在場,銀行必須清楚地向客戶的子女說明業務的內容。她說,目前辦理以
房養老的銀行「都有做到這點」。
邱淑貞也強調,銀行得視客戶需求辦理以房養老業務,不得有勸誘的情形發生。而各家銀
行訂出須有子女陪同的年紀不一,有的銀行為避免糾紛,65歲以上年紀的客戶辦以房養老
,就得有子女或繼承人在場。
金管會指出,因應我國邁向高齡化社會趨勢,鼓勵銀行業適度調整資源配置,提供符合高
齡者需求的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