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waman (man)》之銘言:
: 同婚受挫!釋憲首起同性伴侶登記訴訟案 法官駁回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52181
: 聯合新聞網
: 女同志方敏、林于立(糖糖)為了戶政機關不讓其登記結婚提告,請求司法發揮彌補立法瑕疵及行政怠惰的角色,撤銷原處分並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上午宣判,法官判決訴願及原處分撤銷,其餘之訴駁回。等於全案回到原點。
: 台灣首位公開出櫃者祁家威2013年向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首次聲請釋憲未被受理,2014年8月1日有團體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三對同性伴侶進行司法訴訟,三個案件於2015年4月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陸續開庭審理,同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後,三個案子皆暫停訴訟,等待大法官釋憲結果。
: 釋字748號解釋今年5月24日出爐,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釋憲文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 釋憲出爐後,法院繼續審理三起由伴侶盟委任的女同婚訴訟,方糖案日前開庭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說明當初是依民法規定「婚姻需一男一女」才會駁回申請。受命法官洪遠亮詢問北市府,依釋字748解釋意旨,顯然民法沒保障同婚違憲,有沒有考慮自行先撤銷原處分?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則回應,即使撤銷原處分,但目前仍無法登記,且現行系統設定為「一男一女」。
: 洪遠亮指出,本案首先要處理的是「原處分合不合法」,這點目前依據大法官解釋意旨 ,原處分看來是違法,現在問題在於「行政法院可否介入裁量?」
: 伴侶盟律師團庭呈Court of Appeal for Ontario(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訴法院)在2003年針對七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的勝訴定讞判決,指出此判決早於加拿大制定全國性的《Civil Marriage Act in 2005(民事婚姻法)》,法院先於立法完成前,直接判命同性結婚立即生效,「彌補憲法的違反」。
: 伴侶盟律師團許秀雯、潘天慶、莊喬汝主張,依據釋字748解釋,撤銷原處分並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而釋憲的「兩年日出條款」是拘束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直接適用並無缺乏法律依據或窒礙難行的問題,請法院直接命北市府作成結婚登記。
: 備註:無
行政訴訟的通常四大類(還有其他少見的)
1. 撤銷訴訟-原處分撤銷
2. 課予義務訴訟-要求法院命令行政機關執行某項義務(直接要求逆轉處分)
3. 給付訴訟-要求付錢
4. 確認訴訟-確認某個公法關係存在/不存在
現在法院通常對於課予義務之訴的態度都是駁回(不願意自為裁判)
法院的見解就是我撤銷原處分表示原處分不合法了,另為適法處分的話就會達到
你的目的了,不需要我再去命令它(行政機關)。
從法院的想法來說,這件案子並不是退回原點,如果行政機關接下來照法律進行的話
不需要課予義務。
現在就是如果行政機關再作一次同樣的處分(不准登記結婚)的話,那提出課予義
務之訴法院才會認真考量(那個課予義務的聲明可能本來就要裁定駁回了,但是
其他部分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