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三寶繼續不守規則的又愛狡辯
: 紅綠燈應該改成紅燈 先黃燈 再綠燈
: 三寶總是以為十字路雙方紅燈就算交換路權了
噓 ahiru: 不要把非法當成正常,規則寫的很清楚,進路口就是要減速, 10/03 08:40
→ ahiru: 選擇不減速繼續衝導致看到黃燈煞不住是你自願承擔的風險,10/03 08:40
→ ahiru: 說法官恐龍前,你又真的願意了解規定嗎?大多數像你一樣的 10/03 08:40
→ ahiru: 駕駛都是選擇性忽視啦10/03 08:40
大家快來看唷~ 法匠真的不會開車或騎車
正常人在市區騎車 騎個時速60很正常吧? 又不是公車最高只能到40
一般只要不是女人騎車 都是正常騎個60左右 除非女人騎車才有可能龜速一直保持20-30
請問法匠 你在市區騎車保持時速60
快要經過十字路口的時候 稍微減速減到40-50這樣很正常吧?
有可能你快進十字路口時 看見十字路口的綠燈好大好圓喔
當時你時速60 你還會減速到20 只為了以防一瞬間綠燈變成黃燈才來得及剎車嗎?
不然叫法官來載我 我看看他是不是騎車看見前面路口的綠燈好大好圓喔
也會預防性減速 從時速60馬上減速變成20
這樣要是一瞬間綠燈變成黃燈緊急剎車才不會超過停止線
( 法官好棒啊 預防性減速XD )
正常時速60行經十字路口稍微減速變成50 已經有盡到注意義務了
以時速50來算 因為人類有反應時間 平均約0.2~0.4秒
假設苦主機車騎士黃小姐的反應時間是0.4秒
那以機車時速50等速前進 在0.4秒內還會約前進6公尺 加上煞車所需要的距離
也就是說 保守估計
當時機車騎士苦主黃小姐至少要距離停止線前約10公尺看見黃燈
這樣剎車才能剎住 不然她憑自己騎機車的經驗判斷 因為即使緊急剎車都還會超過停止線
因此選擇加速趕快通過黃燈 趕快通過馬路
不就證明了她就是有盡到注意義務才會加速趕快通過馬路嗎? 她到底有什麼過失阿?
黃燈本來就是可以通行的 黃燈還是機車苦主黃小姐的路權 她到底有什麼過失阿?
而且判決書完全不敢提到苦主黃小姐到底什麼時候看見黃燈
看見黃燈時當時機車距離停止線幾公尺 判決書完全不敢提
原告也沒有舉證 這樣法官還能判苦主黃小姐有過失 我還真是服了他們
所以很多法官都是住在法官宿舍 走路到法院或是坐法院交通車上下班
完全沒有開車或是騎車經驗 尤其是地院一些女法官 一看就是馬路三寶
隨便用A4紙打一打就能說別人有過失了 真的是一群智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