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59921
甩手健走撞人 傷害罪判刑
2017-10-16 14:54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即時報導
高雄市何姓男子平時在鼓山區兒凹仔底公園甩手健走,前年九月到十月間,因健走時甩手
臂的動作太大,碰撞黃姓國中生致摔倒挫傷,學生家長向學校投訴,學校調查發現何因甩
手健走已撞三名學生,另有家長與何理論,被何辱罵「給人幹」。最高法院維持一二審見
解,依過失傷害罪判決何有期徒刑三月、及依公然侮辱罪判何廿天拘役,皆得易科罰金,
全案確定。何若換算易科罰金,共為十一萬元。
判決指出,何姓男子於前年十月間傍晚,在高雄市南屏路凹仔底公園人行道上甩手健走,
因正逢國中放學,黃姓國中生自前方迎面而來,何揮舞擺動手臂,碰及黃姓國中生,因力
道甚大,致黃生跌進人行道中間的花圃,左側腹壁擦撞受傷。學生家長提告。
由於傳出多名學生被撞,學校展開調查,發現竟然有多名學生陸續被何男撞擊,其中三名
學生報案,有的學生的手臂撞到瘀青,有的被撞到公園椅子上,有的被撞到肚子挫傷。
何男辯稱,他在凹仔底公園健走已六年,都是壓著邊線靠右邊走,學生三三兩兩,從他這
邊撞過來,他撞到學生有上百次以上,像提告的黃姓國中生和他互撞三次,黃還不願意更
改其錯誤行為,還問他為什麼要撞他?他反問黃生「到底是你撞我,還是我撞你」,他認
為他是循規蹈距靠著邊線走路,而他的運動姿勢有問題,導致他的眼睛可看到對方的範圍
有限,無法全然避免撞到人。
另有被撞的學生家長找何理論,雙方爭執,何辱罵該學生的母親「你啊這麼給人幹,回去
給人幹」,家長氣得也提告。
法院認定,何無法證明其運動姿勢與撞人有何關連性,而何男明知迎面而來行人,卻仍擺
動雙手,推擠黃姓國中生,致黃生跌進花圃,受有有挫傷,顯有傷害的不確定故意,且何
公然辱罵其他被撞學生家長,至今未和解,構成過失傷害及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