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出個思考題 不針對個案
說起此案中所適用的 [母殺嬰兒罪]
去google一下 就能查到 是條輕罪
刑度是 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
以台灣目前刑案越判越輕的風向 我想頂多判個兩年
這是條舊法 上網查的結果 立法者考量
母體可能產後憂鬱 又有一說 未婚生子或不倫生子
社會壓力過大 會迫使母親殺嬰 所以刑度這麼輕
但說實話 現在台灣已非早年的封閉社會 未婚生子 不倫生子又沒什麼
根本不會有人用言論壓迫你這種生孩子的事
再加上現在台灣少子化 我認為此法應與時俱進廢除
殺嬰 一律用殺人罪論處 才合乎情理 才足夠尊重幼小的生命
大家認同嗎?
題外話 從以前到現在 父親殺嬰一律是殺人罪
※ 引述《rick102233 (rick102233)》之銘言:
: 聯合
: 馬桶溺死初生男嬰 未婚媽好辯:我從來沒性行為
: 未婚媽媽劉女4月間獨自在騎樓下,陳男見她身體健康不佳,帶她去旅店投宿,陳男先
行
: 離去,下腹疼痛的劉女,未前往醫院待產,企圖生產後殺害嬰兒,在產下男嬰後,男嬰
因
: 浸泡馬桶水中窒息死亡,被警查獲後,辯稱「我從來沒有性行為、未懷孕、未生產」,
但
: DNA母子關係是99.9999%,檢方依「母殺嬰兒罪」將她起訴。
: 劉女(38歲)否認殺死親生男嬰,辯稱「當天經期來,肚子有點腫脹,可能是經血露出
來
: 才沾到棉被,浴室裡褲子是我丟的,我從來沒有性行為、我未懷孕、我未生產」,但劉
女
: 的家人證實她早已懷孕,且刑事警局鑑定報告,確認男嬰是劉女之子。
: 起訴書指出,劉女為無名男嬰之母,她於去年7月間未婚懷孕,後於今年4月26日凌晨,
在
: 台中市中區東協廣場的騎樓,因陳男見她身體健康狀況很差,帶她至附近的新家旅店投
宿
: 休息。
: 陳男先行離去,劉女明知她下腹疼痛,已有生產跡象,卻未前往醫院待產,企圖於生產
後
: 殺害嬰兒,明知倘在馬桶上生產,嬰兒自產道產生後,將掉入馬桶內溺斃。
: 劉女即蹲坐於馬桶上生產,並產下一名男嬰,而男嬰自產道產出後,果因浸泡於馬桶水
中
: 而窒息死亡。事後,劉女離開旅店後,經鍾姓清潔婦在整理房間,發現床單及浴室地板
沾
: 有血跡、馬桶內有男嬰屍體,向警方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查獲劉女。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59472?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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