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尿痛痛的!」女大生控學長性侵 法官認「腦補」還清白
呻吟聲響徹雲霄 辣妹竟控按摩師性侵
台灣這幾年,每個月幾乎都有女生亂告性侵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1女生意圖使男生被關
2向警察 檢察官 法官誣告
3女生主觀上有誣告故意(明知誣告 並有意誣告)
4行為人所誣告的內容必須為虛偽者:
亦即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的內容,必須是虛構的
犯罪事實或虛造的應行懲戒事實,方為本罪的誣告。
亂告性侵的女生 看起來有符合構成要件
可是為什麼亂告都沒事?
為什麼台灣女生亂告性侵 都不成立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