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zeroplus (zero)》之銘言:
: 官方任意曲解法條,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及不專業
: 或許這些公務員人生的精華,都花在
: "考上公務員"
: "繼續當公務員"
: ,這兩件事上面了
: 不要說人家不尊重你啊,是你先做了讓人不尊重的行為
: 全部法條在這裡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20001
: 第三條
: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 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
: 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 你要處理綠鬣蜥,有相關法條可以用,你不用,在那邊胡說八道
: 說不在適法範圍之內,可隨意處理
: 只能說這樣的公務員不適任,應該早早汰除,別吸納稅人的血汗錢來供養你一輩子
原PO你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定義就有誤解了...
要了解野生動物的定義,請參考中山大學顏副教授寫的這篇
http://magical-creatures.blogspot.tw/2014/12/blog-post_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