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tkuang (阿光)
2017-10-18 11:39:3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2017年10月18日
2.完整新聞標題:
警裝嫖客小姐摸鳥 新北市府和按摩店官司纏訟
3.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朱姓警員104年喬裝尋芳客,與阮姓按摩妹談妥加購40分鐘「抓龍筋」,李姓養生館老闆
因此被新北市政府裁罰6萬元。李男主張店內有「嚴禁色情服務」告示,管理無失當,提
告抗罰。新北地院行政法庭認為員警為辦案,比一般人具更高「引誘性」,本案屬「偶發
」,判李老闆勝訴。新北市政府傻眼,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扳回一城,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警方懷疑李男的養生館暗藏春色,104年10月7日深夜派朱員喬裝顧客前往消費
,買了100分鐘的按摩時數,由阮女服務,時數即將結束之際,阮女問朱要不要再加40分
鐘,並用手撫摸他的下體說「可以按摩這裡」。
朱員點頭稱好,卻趁著阮女外出跟櫃台反映加節時,呼叫在外埋伏的同事進來逮人。
新北市政府接獲警方通報,認為李男提供「小姐」與「嫖客」性交易場所,違反都市計畫
法,開罰6萬元。
李男不服,主張店內已張貼「嚴禁色情服務」告示,按摩房有大片玻璃可供外人透視,收
費屬中價位,並與小姐簽立「絕不額外提供色情服務」之切結書,已善盡管理責任,不應
受罰。
阮女否認摸鳥,反控遭朱員摸大腿及臀部,衣領還被扯下;朱員則證稱阮女以生意不好為
由,要求加購40分鐘換抓龍筋,並出示錄音檔佐證。
新北地院行政法庭認定阮女確有性交易,但指出,大批警力進入養生館搜索,未查到其他
按摩妹有性交易之舉,足認朱員為了辦案採證,較一般顧客具「引誘性」,本案應屬偶發
,看不出老闆有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判決撤銷6萬元罰單。
新北市府傻眼,控養生館確實違法當為媒介性交易場所,現場也有沾滿精液的毛巾,妨礙
周遭居住環境,開罰無不當,提告上訴。
北高行合議庭看完原審判決,認為現場明明有錄音,可查明朱員是否有引誘阮女性交易,
但原審卻未調查,逕以喬裝採證就論斷員警具較高「引誘性」,進而造成「偶發」性交易
,已違反證據法則,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新北院更審。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2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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