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odojeda (jodojeda)
2017-10-18 11:52:23https://udn.com/news/story/7317/2763084
離婚協議「分手炮」 控前夫性侵卻說「要就趕快」
2017-10-17 22:39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阿忠」與「小珍」感情不睦,離婚時協議最後一次性行為,及由「小珍」每月給付小孩
生活費,離婚後4天 ,「阿忠」打傷「小珍」,經「小珍」寫「請幫我報警救救我」字條
求救,控告前夫性侵,法官查出兩人有離婚協議,「小珍」還說「要就趕快」,難以構成
強制性交,判決「阿忠」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阿忠」(化名)與「小珍」(化名)曾為夫妻,兩人去年5月5日離婚後
,仍同居住在一起,同月9日,「阿忠」因查看 「小珍」手機內容,心生不滿。
「阿忠」動手毆打「小珍」頭部,並緊掐她的頸部,再要求發生性關係,而她被施暴毆打
後,心生畏懼,未做任何反抗舉動,遭「阿忠」性侵。
「阿忠」性侵得逞後,要求「小珍」給付年幼兒子的生活費用,由「阿忠」騎機車載她及
小孩外出提款後,再到小吃店用餐,她趁「阿忠 」不注意時,將寫著「請幫我報警、救
救我」的紙條遞給店員,由店員報警處理。
警方迅速抵達小吃店,「小珍」進警車,控告遭前夫「阿忠」性侵,檢方依強制性交罪將
「阿忠」起訴。
法官審理時,「阿忠」供稱離婚前,雙方協議再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且兒子由他照顧,
對方每月給付1萬元生活費。
「阿忠」又說,「小珍」突然傳LINE說要上班,等他回家發現她把年幼兒子放在家裡,他
很生氣,才會忍不住動手打她,而她說要離開這個家,他跟她說履行承諾後就可離開,她
說要就快一點,他才與她發生性關係。
法官詢問「小珍」在簽立協議離婚時,有無談到性交情況?「小珍」說口頭討論到,但要
出於自願,足證雙方確有於協議離婚時,承諾還要跟對方一次「分手炮」。
「小珍」因「阿忠」動手打她,而認兩人感情已完全破裂,無繼續生活的可能,故同意履
行離婚時的協議,包括最後一次性行為與給小孩生活費用即離開,然考慮「阿忠」可能不
同意她離開,才寫紙條交由店員向警方求助。
法官認為,「小珍」為求離開「阿忠」,而同意與「阿忠」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才會說
「要就趕快」,難認違反她的意願,因此判「阿忠」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