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蛇想問問版上各位律師和法官
為什麼法律訂的罰金/罰鍰是限定範圍
不依照不法所得的倍率去罰呢?
比如說:
認定貪汙貪1000萬,就罰個1.5倍變1500萬
認定偷排廢水省下了2000萬,1.5倍就變3000萬
當然法條可以訂個倍率的範圍,1.0~2.0之類的
很多明知故犯不就是因為被抓到,罰的還是低於賺的嗎
詐騙騙個500萬,已經洗掉了追不回來就拿他沒辦法
不給加班費的企業,只需要繳低於加班費的罰款就沒事
特別是罰鍰,因為沒有刑事責任,基本上可以看罰得夠不夠重再決定要不要犯法
為什麼不按照認定的不法所得的倍數決定罰金/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