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聯合
司法濫訴擬罰律師 罰金提高1倍
罰緩提高至12萬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進行「如何有效防杜司法濫訴」專題報告,司法院報告指出,目前已
研擬完成「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濫訴處罰對象將擴及濫訴者律師,也要
將濫訴罰則從6萬元提高到12萬元。
司法院今年1月成立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今年6月起開始研議濫訴防杜法制,司法
院報告指出,目前已研擬嚴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49條之一修正草案。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憲法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所以對濫訴要加以防堵,必須經
過比較精密的法律設計,考慮每一種濫用訴訟資源的型態,但由於刑事、民事每個層面都
有濫訴問題,本會期可能來不及提出完整的修正草案。
司法院對於濫訴修正重點,包括對於濫訴者,法官可以裁定駁回,不用以判決駁回,並明
訂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或法律上主張欠缺合理依據,其情
形無法補正,或可以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均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司法院也研擬擴大處罰對象範圍以及提高罰鍰金額。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
法院對於濫訴原告得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緩,修正草案將處罰之對象擴及原告之法定代
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並將罰緩之最高金額提高到12萬。
根據司法院報告,常見的民事濫訴分4類,包括重複起訴,就是原告以一份起訴狀或聲請
狀,用相同或類似事實,向法院或多個法院重複對數十人、上百人提告,或是同時提起上
百件訴訟卻未繳裁判費;還有原告以語焉不詳的起訴狀對國內外數十人、上百人提告;以
及起訴後不繳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被法官駁回後,又立即聲請法官迴避,法官駁回後又
不斷提起抗告、再抗告,衍生數十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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