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就偷吃昔日學生 國小師付出慘痛代價
2017-10-19 15:36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即時報導
南部一名國小男老師,在結婚前幾天與剛滿16歲的昔日學生小娟(化名)交往上床,新婚不
滿1個月,又再度與小娟發生關係。小娟擔任教職的黃姓男友得知,與小娟母親約出男老師
的父親,約定男老師父親給小娟母親100萬元和解,未料黃男事後再向男老師父親恐嚇100萬
元未果,仍檢舉男老師與小娟不倫,造成男老師被解聘。男老師父親對小娟母親提告,要求
返還100萬元,另給付500萬元違約金,台南高分院認為男老師私德不足取,判小娟母親須給
付男老師父親50萬元違約金確定。
判決指出,男老師父親主張,兒子5年前透過網路與小娟連絡上,在不知小娟有男友下,與
她交往並發生性關係。黃男於隔年3月上旬以小娟哥哥身分出面,利用其亦任教職,熟諳評
鑑制度,佯稱小娟已懷孕,要求他與兒子拿出200萬元和解,否則將向學校檢舉不倫戀,讓
他兒子無法再教書。
他考量愛子前途,以100 萬元與小娟母親和解,並在和解書簽訂約定保密條款,若小娟與家
屬透漏不倫戀給任何教育機關及向警察、偵查機關提起告訴或申訴,須賠他們500萬元違約
金。未料4個月後,小娟母親與黃男竟又要脅要檢舉,向他們索款100萬元,他們無力支付,
黃男竟提出檢舉,讓男老師被解聘。他主張,黃男因在和解後又向他恐嚇100萬元,已被依
恐嚇取財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小娟母親應返還他們100萬元,另依和解書給付500
萬元違約金。
小娟母親則主張,男老師在婚前、婚後都染指女兒,若非男老師較晚才完成結婚登記,女兒
恐吃上官司。男老師視婚姻承諾於無物,不介意與往昔學生不倫,不僅事涉私德,男老師職
業有公益性,若學校查詢男老師是否有此方面的紀錄,她還是應該揭露事實。和解書的違約
金內容,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及背於善良風俗,應該無效。
一審法官認為,黃男後來的恐嚇犯行,與男老師父親支付的100萬元和解金是兩回事,小娟
母親不必返還。但黃男恐嚇不成,檢舉男老師不倫戀,確實違約,審酌男老師私德確有爭議
,黃男提出檢舉是為使男老師父親再支付100萬元也非良善,判小娟母親應給付男老師父親
150萬元。
小娟母親上訴,認為黃男是女兒男友,不是和解書上所載家屬,且他是單方面向學校提出檢
舉,她不知情,也不必為違約負責。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黃男在和解時佯稱是小娟哥哥
,男老師父親深信不疑,黃男應也負違約責任,另據手機通話錄音,小娟母親對黃男恐嚇情
事均知情。論及婚嫁男老師與剛滿16歲學生發生性關係,私德顯不足取,黃男檢舉則是為一
己之私,也非善意,判小娟母親應給男老師父親50萬元違約金,全案確定。
男老師染指女學生案,檢察官認為,女學生已滿16歲,且是合意與男老師發生關係,將男老
師不起訴處分。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66679?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