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潑酸學生自刎 依法絕對不起訴 民事求償..

作者: Kaoos (卡歐思)   2017-10-20 15:54:36
潑酸學生自刎 依法絕對不起訴 民事求償..恐失望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68871?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2017-10-20 15:35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國立台灣大學今凌晨發生潑酸凶案,張姓台科大畢業生(25歲)到研一女宿舍大廳,找台大心
理系研究所謝姓學生(23歲)談話,卻拿出疑似硫酸的液體潑灑,再拿刀追砍謝後自己割喉自
殘,張死亡,謝姓學生重傷,駱姓學生(23歲)及古姓女保全也遭潑及。因凶手已死亡,依刑
事訴訟法規定,張絕對不起訴;但傷者若要求償,除非張名下有龐大財產,否則縱提起民事
訴訟,最後仍可能求償未果
潑酸案造成1死3傷慘劇,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前往第二殯儀館相驗、解剖張姓死者,以
釐清死因,不明液體為何還須送鑑定。若本案中張為行凶者,且非他殺,因他已經死亡,依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張潑酸造成3人受傷,其中謝姓學生遭全身遭灼傷最為嚴重,傷者可以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即便張姓凶手已死亡,仍可向他的繼承人請求賠償。所謂的繼承人,但半為直系血親。
律師林育杉指出,繼承人除非拋棄繼承,否則得就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賠償責任,但現行制度
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亦即繼承多少就在繼承範圍內賠償,不需要拿固有的財產來賠償
原告,因此死者名下有多少財產,攸關被害人能獲償多少金額。
林表示,依現有資訊來看,張姓台科大畢業生為25歲,已經成年,父母已無直接監督責任,
不需就兒子的不法行為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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