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這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在個資法立法後的今天,
應該會有法律相關專業背景的鄉民出來幫4X甲洗臉,
可是居然沒有,好EY阿阿阿
小弟目前正在進修CISSP資安專家課程,裡面剛好有講到類似的案例(P.32):
有一個網管因為看某人不爽所以在沒有獲得公司授權的情形下利用職務之便,
(有權限)
跑去查對方的上網行為,抓到對方在工作時間上伊莉私情後,就跑去跟主管
打小報告,假設你是主管你會怎麼做?
1.這個網管的證據是否有效?
2.你會怎麼處理這個雖尾道人?
3.你應該獎勵或處罰這個網管?
Ans.自我隱私的合理期待
一般來說,公司對於員工使用公司電腦寄發電子郵件或者使用MSN,透過公告或告知員工公
司的監視政策(例如:在工作規則中告知,或者在開會的時候告知……等),此時員工就
會知道自己的E-MAIL與MSN對話內容並不是隱私,此時就不能主張自己的隱私權被侵害。
反過來說,如果老闆沒有明確告知員工公司有監視政策,也沒有得到員工的同意,此時法
員工會合理期待E-MAIL與MSN對話內容是隱私權,如果老闆隨意加以監視的話,將會有可
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而且民事上也算是「侵權行為」。
來源:台灣法律網 https://goo.gl/tECPsD
也就是說站方對於鄉民的個資存取權限僅止於當初註冊時所同意的宣告範圍,超過此範圍
的存取皆是侵犯個資行為,若4X甲在未經公告並取得個資所有人的同意下碰觸個資,
受害者可以主張4X甲侵犯他人對自我隱私的合理期待,負民事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這張截圖上4X甲的自白已經算是犯罪事實的口供了,我建議如果特休假放不完,
不妨利用這個機會賺點外快吧^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