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 美國 英國 法國 日本 沒有人會質疑他們不是主權國家
但是很多區域就很曖昧
根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國家做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 固定的居民
2. 一定界限的領土
3. 有效的政府
4. 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來源:wiki)
1,2,3 相對容易定義
但是第4點就很模糊 (少了4 只有1,2,3 一般會認定成叛軍)
什麼叫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台灣有一些邦交
科索沃共和國有100多國的邦交 (有美國 歐洲 少了中國 俄羅斯)
巴勒斯坦甚至有超過130幾國的邦交 (有歐洲 非洲 亞洲主要少了美國)
這樣算是「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嗎??
如果這個定義是模糊的
那爭取「主權國家」這個目標是不夠清楚的
應該改成
「美國承認的主權國家」
「聯合國承認的主權國家」
「中國承認的主權國家」
或是「巴拿馬承認的主權國家」
可是檯面上似乎很少人這樣定義目標
總是說爭取獨立或是爭取主權 這種模糊的概念
主權國家有明確具體的定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