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黃國昌要罷免議題,小魯想要浮出來說一下。
類似法普吧,每十推 150 P 到 百推
法律人或說司法特性,有一種特點是"反多數決"或稱作"抗多數決"
換言之,在民主國家這個框框裡面,法律大部分都是要跟隨著民意
但是
司法就是有些時候會跟民意站在對立面,甚至否決民意多數的立法
例如:同性婚姻
因為司法本身就是除了執行法律外(判決),還要兼顧民主人權發展
所以"反民主"法律,司法可以否決
"反人權"法律,司法可以否決
即便你們是民意多數,司法就是那塊民意剎車皮
阻擋爆衝的民意,維護民主憲政人權。
以上抗多數決的基本概念
黃國昌身為一個法律人,而且是優秀的法律人
對於這件事一定熟悉不過,而且內化到骨子裡了
所以他對同婚這件事
本身就是用法律人角度來思考,所以即便他是選區民意對立面,仍然是支持
再說點更上位概念
憲法機關忠誠原則
每一個憲法上的機關,都要對憲法忠實履行的的職權
而憲法目的在於保障自由、民主、人權、憲政發展
黃國昌身為憲法機關上的立法委員,基於他本於合憲認知
去推行同性婚姻本來就是在自然不過了
每個憲法機關都有忠實履行憲法上給他的義務責任
而且都有先本於合憲性判斷(只是最後合憲否是大法官最終裁決)
所以基於憲法機關忠誠去跟民意衝突也是合理的
何況是個優秀法律人,這也是滲透到骨子裡的基本概念
所以先基於一個法律人去抗多數
或者基於理解憲法的立法委員去推動合憲性的同性婚姻
在廢物魯蛇法律人看來根本就是忠實履行自己的信念
如果因為這種忠實履行一個身為法律人可能的基本概念被罷免
或許,我國法治教育還要走,很久很久
才追得上先進民主人權保障國家(不含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