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國中「幼齒」開房間 一審無罪二審GG了....
自由時報 2017-10-24 10:2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許姓男子喜歡「幼齒」,去年3月與未滿14歲少女上床
,不料,前案未了,事隔2個月,他又透過手機LINE與國中女學生小潔交往,還兩度帶小
潔去「開房間」,他辯稱自己已被抓一次,行事相當謹慎,小潔在LINE上謊稱自己17歲,
他誤信才會重蹈覆轍,台中地院採信他的辯詞,認為雙方是合意性行為而判無罪,不料,
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許男拿不出LINE的對話證據,據此依與未滿16歲少女猥褻罪與性
交罪,各判處4月與6月徒刑,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現年26歲的許男,去年3月間與未滿14歲的少女性交,台中地院依與未滿14
歲少女性交罪,判刑1年10月,宣告緩刑4年,不料,此案仍於台中地檢署偵查時,許男仍
不改喜歡「幼齒」習性,透過手機軟體LINE,認識14歲以上,但尚未年滿16歲的國中女學
生小潔(化名),並兩度帶著小潔到汽車旅館內撫摸猥褻與性交,台中地檢署依與14歲以
上、未滿16歲少女猥褻、性交罪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時,許男辯稱自己已被抓一次,畏懼而行事更謹慎,小潔透過LINE告訴他,
已經年滿17歲,他才帶小潔到旅館內猥褻性交,雙方是合意性行為,一審法官採信他的說
詞,雙方是你情我願發生性關係,據此判他無罪,台中地檢署不服判決而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的見解與台中地院差異懸殊,二審合議庭認為,如果小潔真的透過LINE自稱是
17歲,這項證據對許男有利,為何許男拿不出LINE對話證據?另外,不是「明知」與未滿
16歲而發生性關係才會觸法,不能用不知實際年齡,當成免責的理由,據此撤銷原判決,
猥褻部分判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性交部分判6月徒刑,不能易科罰金,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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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男與國中女學生小潔交往,還兩度「開房間」,一審認為雙方是合意性行為而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二審卻依與未滿16歲少女猥褻罪與性交罪,各判處4月與6月徒刑,可再上訴。
(情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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