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93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而先前台南地檢署有一判例,認為所謂「通姦」係指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之行為始構成
,且本罪之立法目的在保障男女(夫婦)婚姻之圓滿不可侵犯性,婚姻既存在於異性,且
我國法令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則本罪之處罰對象應以異性間之性行為為限;換言之,
發生此類不幸遭遇可以提起民事的離婚訴訟,但不能提刑事的妨害家庭罪告訴。
但這則判例迄今已逾15年,且同性婚姻經釋憲後似已合法化,請問有無最新實務或學說上
之見解?
若同性戀者不能成立通姦罪是否有所不公?還是只要是利於同性戀者的歧視就不是歧視?
有掛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