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唉,真的不懂到底還要多少謊話來騙人
: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第21條第一項規定
: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 或容器等之施打
: 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要觸犯這條有三個條件
: 1.明知自己得愛滋(HIV+)
: 2.隱瞞對方得愛滋的事
: 3.進行無套性行為
看到這個我忽然理解到了
為什麼霖霖這個甲當初要拍真情告白影片
因為他已經宣告他有愛滋了
所以沒有隱瞞的情況
自然而然上法院就不會輸
那受害的甲呢
就自己沒準時追甲圈新聞
不懂得上網看最新消息
所以霖霖跟其他不知情甲進行危險性行為
不算犯法
4bu4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