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行政院訂數位通訊法 網友侵權網路平台可免責
3.完整新聞內文:
行政院今舉行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會後轉述說,今天會中討論「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電信管理法草案」,其中「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對網際網路提供一個低度規範跟治理模式,針對社交網路平台制定「免責條款」,例如:臉書(facebook)等網路平台,在特定情形下,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可不負賠償責任。行政院已將兩大法案列為本會期的優先法案,將在兩周內送行政院會通過。
張秀禎指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主要重點規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免責事由,舉例來說,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自己提供的資訊負法律責任,而針對像社交網路平台,在特定情形下,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綜合規劃處長王德威解釋,如果有權利主張者認為平台內容有侵權行為,社交網路平台業者知道侵權後即下架,或其他適當處置,就給予「免責條款」;如果平台業者接到侵權申訴沒有下架、通知侵權者,就回歸一般法律規定,「被侵權的人說不定連平台業者一塊告。」
此外,因應科技匯流,「電信管理法草案」大幅鬆綁法規,包括「降低市場參進門檻」將特許、許可制修正為登記制,並且明列應辦理登記的事項,如果沒有登記者,無法取得「電信管理法」賦予的相關權利。NCC法務事務處長謝煥乾說,「電信管理法草案」將現行電信法的「特許制」和「許可制」改採「許可制」和「登記制」,解除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服務項目和範圍等規定,取消現行第一類和第二類電信事業分類。現行《電信法》特許制執照,在固網業者主要4大家、行動業者主要5家,未來「電信管理法草案」通過後,有3年的過渡期,可以轉換成登記制。(陳雅芃/台
北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1030/1231714/
5.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