嬤不走斑馬線挨撞 騎士判賠355萬
台北市一名邱姓婦人2年前步行穿越北投區崇仁路時,遭廖姓男子騎機車撞癱,家屬怒提告求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共594萬元。廖男辯稱當時邱婦未通行距離不到100公尺的行人穿越道,應是肇事主因,拒絕賠償。但士林地院認為邱婦雖有過失,但廖男未減速也應負7成肇事責任,今判他須賠邱家355萬多元,扣除保險及已付金額後,廖男仍須賠償129萬多元。
判決指出,2015年3月間某日晚間8點多,廖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北投區崇仁路一段,不慎撞上過馬路的邱姓婦人,邱婦已年過八旬,送醫急救後雖保住性命,但因呈水腦症、雙側額葉硬腦膜下腔出血並四肢癱瘓,而昏迷臥床。
邱婦的兒子提告指出,母親因癱瘓在床,無法行動,需24小時看護,還另需購買醫療器材、藥品及尿布等,而依照內政部公布的國人平均壽命,邱婦應至少還有8年多的壽命,因此求償過去已花費的醫療費用、未來8年需支出的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594萬多元。
廖男辯稱,對於邱婦請求醫療、藥品看護薪資等費用,他沒有意見,但邱婦腦部挫傷重度昏迷,心肺功能與一般正常人有異,其餘命應處於高危險狀況,請求未來8年所需費用實屬過高,且事發地點距離斑馬線不到100公尺,邱婦卻沒走行人穿越道,應是肇事主因,請求法院駁回提告。
士林地院認為,邱婦因車禍身心損嚴重,受損害金額為507萬多元,事發時邱婦沒走到位於100公尺內的行人穿越道,逕自穿越道路,也是車禍肇事原因之一,但邱婦過馬路前,有先停下腳步查看左右有無來車,身上也有穿著反光物件,若廖男有減速慢行,應可避免憾事發生,因此認定廖男未減速是肇事主因,須擔負70%責任,應賠償355萬多元,扣除強制險及廖男已賠償金額後,廖男還要賠償129萬多元。可上訴。(顏凡裴/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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