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UDN
2.完整新聞標題:
3樓漏水沒人租 法院判4樓賠償有原因
3.完整新聞內文:
台北市一處公寓3樓陳姓屋主不滿天花板漏水,導致房客不願承租,訴請4樓李姓屋主賠償
。士林地院認為,3樓漏水肇因於4樓防水層失效,判決李男修繕並賠償陳男新台幣34萬元
。
陳姓屋主向法院主張,自從4樓李姓屋主將房屋隔成4間套房後,3樓天花板、牆壁便開始
滲漏水,房客不堪其擾解約搬離,請求李男修復滲漏水,並賠償租金損失、重新粉刷牆壁
等費用。
李姓屋主則認為,法院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士公會做出的鑑定報告,無法證明3樓漏水與4樓
有直接關係,3樓房客因為與鄰居相處不睦才搬離,與漏水無關,請求法院駁回陳姓屋主
所有請求。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採信台北市土木技士公會鑑定報告,認定4樓房屋改建成4間套房後,因
衛浴防水層失效,水流向下滲漏至3樓,妨害3樓陳姓屋主的所有權,判決4樓屋主應自行
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並賠償3樓屋主新台幣8萬餘元的修繕費用。
另一方面,原承租3樓的顏姓房客出庭作證說,從民國97年9月起,以每月1萬3000元租金
承租,但101年起天花板開始漏水,情況越來越嚴重,即使非下雨天,天花板仍會漏水,
實不宜居住,因此104年7月底解約搬離。
顏姓房客另證稱,若非漏水嚴重,考量租金便宜,一定繼續承租,法官因而認定,3樓陳
姓屋主從104年8月1日至106年3月間,因漏水導致無法出租房屋,受有26萬元的租金損害
,判決李姓屋主一併賠償。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goo.gl/ViHWpk
5.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