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16歲! 女拐小鮮肉同居性交 獲家長諒解
2017-11-05 17:07聯合報 記者林伯驊╱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99390?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高雄王姓女子(74年次),2015年透過網路認識當年未滿13歲的少年,二人以男女朋友互稱,
王女竟到少年家與他發生2次性關係,還邀少年回家跟她同居,發生多次性關係,少年母親
報警才找回兒子。事後少年母親與王女和解,雄院依對14以上未滿16歲男子性交判1年,和
誘未滿16歲男子,判7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32歲的王女,曾未婚生2子,目前1個被領養、1個送去孤兒院,她目前在餐
廳工作。
2015年4月,王女連續2晚到少年住處,2度發生性關係,隔天王提議少年到她家同居,少年
蹺家20天,期間兩人又發生3次性行為,少年母親聯繫不到兒子氣急敗壞報案,最後警方在
一間網咖找到他。
王女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且獲少年母親原諒,表明不追究刑責。合議庭審理指出,雙方是
男女朋友,發生性行為未違反少年意願,且少年蹺家期間曾返家3次,王女沒有攔阻。
合議庭認為,王女已和少年父母親無條件和解,得減輕刑責。一審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
子性交,共5罪合併處1年;和誘未滿16歲男子脫離有監督權之人罪,處7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