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eedom56 (自由56)》之銘言:
: 基本上我是覺得這有點誇大,這草案其實還有很多不足是沒錯
: 不過基本上原PO列的這點我是覺得還好
: 當主管機關在稽核民間機構時,如果認為有重大缺失、有必要予以調查時,得派員
: 進行檢查,並得命民間機構提供資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
: 看清楚吧他是檢查,裡面並沒說可以查扣,要查扣是要搜索票的
: 我下面直接列一樣是檢查的法條
: 食品法的查核及管制
: 第41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
: 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
: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
: 及抽樣檢驗。
: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
: 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
: 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 下面太多了只列前面就好,有看到了嗎?
: 還有勞檢法
: 第14條:
: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
: 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
: 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 至於第15條就是一樣的要提供相關資料 而且不得拒絕
: 如果這樣就叫違憲那基本上....幹一堆法都違憲惹好嗎
: 基本上台灣法律對於很多地方的規範是嚴重不足,所以新法是一定會一直出現的
: 有時候別看到好像跟自己有關的就拼命反對
看了一下才發現原來好像很多法都是這樣,所以我也去找了幾條法規
藥事法
第71條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
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第72條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
,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廢棄物清理法
第 9 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
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
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
真的是蠻多的...所以我也只找2種就好= =
基本上看一下都是主管機關去稽查,單純稽查是不用什麼法院許可的
突然覺得原PO不是帶風向不然就是不懂法..不過檢查跟查扣有很難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