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你的說法,那勞動檢查也不該進行摟?
因為勞動檢查法稽核民間機構提供資料也是不得拒絕的
甚至還沒定義「必要」是什麼,也沒規範什麼資料是勞動檢查資料
所以連老闆養幾個小老婆都算是資料嗎?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70001
勞動檢查法 第7條
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必要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
對於前項之請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有關機關或團體不得拒絕
如果這樣的說法成立,那是不是老闆可以大叫勞檢恐怖?
事實上,資料的範圍是都進一步在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中去規範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得向有關團體請求提供之勞動檢查資料,
包括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 (姓名) 、地址、電話、勞工人數及其他相關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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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照這標準勞動檢查員也不該進行勞動檢查
因為*[1;33m勞動檢查員可以隨時進入民間機構,且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m
*[1;33m沒有定義跟規範檢查職務的內容,這樣是不是鄉民說的勞檢恐怖?
勞動檢查法 第14條
*[1;35m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m
*[1;35m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m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
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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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cloth (呂布)》之銘言:
: 估計這篇文大概也會被馬上沒幾推馬上被淹沒
: 因為現在顏色太不正確了,會被無視QQ
: 但還是幫大家說一下好了!!!
: 此次行政院所提出的資安管理法草案,不僅針對公務機關予以管制
: 對於非公務機關的民間機構似乎也不例外,甚至還有罰則
: 其中最恐怖的就是草案第十八條,條文規定如下:
: 「當主管機關在稽核民間機構時,如果認為有重大缺失、有必要予以調查時,得派員
: 進行檢查,並得命民間機構提供資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
: 想問一下,何謂重大缺失?
: 何謂必要性?
: 在整個資安管理法草案中完全找不到更詳細的定義!
: 等於主管機關只要一口咬定民間機構有重大缺失且有調查必要
: 無須經過任何審核許可機制,便得任意調查!
: 根本是白色恐怖再現!!!
: 人權保障?通訊隱私?營業秘密?何在?
: 還有行政機關可以不需要法院的搜索令
: 憑工作證明,只要認為你有犯罪嫌疑或缺失即可逕自扣查設備和罰款
: 也就是說民間企業的伺服器和資料中心,政府皆有權扣查!
請問法規裡面哪一條、哪幾個字說可以扣查? 沒有就是在造謠?
請問版主不處理嗎?
: 這樣的一條法令,是把人民假想成為公敵,無時無地的監控!
: 全民公敵時代來了!!!
: 上星期PTT就是在預演啦...
預演啥? 預演你在這亂帶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