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別扯了好嗎, 你這條法條本質在說什麼?
: 「因為民間企業管不好他們的資訊設備, 所以政府要有各種權去查核」
: 我放你x狗屁,
: 若因為資安而遭受損害,
: 這是我與民間企業的關係,
: 政府要規範的是如果民間企業的資安不到位,
: 造成損害時, 要如何賠償,
: 而不是你政府可以直接跳下來管!!
: 任何放有私有訊息的設備,
: 都是敏感的, 對於任何一個民主政府來說,
: 沒有經過司法程序, 都是不能隨意碰觸的,
在行政法的領域裡面本來就不是所有事情都需要事先由司法程序審核
例如政府發現魏應充賣毒油,必需要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確定後
政府才能要求魏應充停止賣毒油,都已經不知道賣多少毒油了
要知道法院三審確定最少要3年
再舉個例子
你看過警察攔截酒駕旁邊還要站個法官
警察要求酒測,還要旁邊的法官許可才可以進行酒測嗎?
簡單講,只有生命,自由這種極重要權利才需要事先法官許可
隱私,財產這些沒那麼重要的權利可以允許事後請求救濟
所以我說法盲實在是......
: 立這種法, 輕可以說僭越職責,
: 中可以說你掩護企業責任,
: 重可以認定你想侵害人民的通訊隱私權!
: : https://imgur.com/82ULFhS
: : 至於你所謂在草案中沒規範重大缺失到底是什麼,草案只是立法精神跟上位的母法
: : 這些部分要規範會到施行細則或行政命令中才去規範
: : 這在立法過程中很常見
: 科技的東西, 你要怎麼叫立法委員寫重大缺失的施行細則?
: 是要參照CVE通告後多久不修正?
: 還是被探查到SQL inject 漏洞?
: 有幾個法官看的懂?
: 狗屁不通到極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