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76211635 (千手櫻吹雪)》之銘言:
: 法官認定同意責任制沒異議 76萬加班費飛了
: 2017-11-06 00:29
: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某成衣有限公司李姓包裝組長,去年離職後,認為每天都要
加
: 3小時,公司卻沒給加班費,薪資永遠都是4萬元,提訴給付加班費;新北地院法官則認
為
: 李女坦言受僱時就知道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且李女薪資也沒違反勞動基準法等
規
: ,判李女敗訴。
: 李女提訴指出,她從99年起進入成衣公司上班,擔任包裝組長,每月薪資4萬元,兩年
後?
: 每週約有2至3天必須加班3小時,公司卻沒給加班費,不僅如此,有時她週六、日也必
須?
: 班,照樣沒有加班費。
: 成衣公司則指出,李女利用職務之便,讓非公司員工進入工廠使用設備,造成公司損害
,
: 會自動離職,並非任意解雇,且工廠每月生產作業及產量受當月服飾訂單需求多寡影響
,
: 淡季、旺季之分,淡季時訂數單量少,李女可配合訂單數量自由安排休假時間。
: 成衣公司還指出,李女已任職將近6年,期間均未表示異議,可見她同意雙方的約定,
且?
: 女每月薪資4萬元,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 法官依據最高法院判決、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等見解認定,勞工應獲得薪資報酬,除不
得
: 於基本工資標準,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本旨外,原則上得由勞雇雙方就不同
工
: 性質,另行約定公平合理待遇結構計算方式,勞雇雙方應受勞動契約拘束。
: 法官調查,李女坦言在她進入公司時,就已被告知採責任制,沒有算加班費,她任職6
年?
: 間均未表示異議,且即使於旺季時期,雙方約定的薪資4萬元,也顯高於依法定基本工
資?
: 算,含平日及例假日加班在內的薪資總額,判李女敗訴。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44358
這種約定並非勞基法規定的責任制,而是約定薪資內容包含加班費,四萬的金額,以最低
工資計本薪,最低工資計本薪會低於133,所以用每小時133*1.66算加班費,40000-21009
=18991,大概夠86小時的加班費,這個案件一個月未必有加這麼多,所以這個約定本來就
可能不違法。勞基法是給最低保障,這個案件真的未必違反勞基法,法官一定有算過,沒
這麼蠢,法院一般對勞工都比較有利。這案件不清楚細節不敢說一定沒問題,但真的別這
麼武斷覺得違反勞基法。
考量這樣約定薪水的原因很多,真的把薪水跟加班費分開算,也未必多於四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