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情報] 11/08-23人民作主補正公投法活動&問與答

作者: RadicalEvil (三十不立)   2017-11-07 18: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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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dicalEvil (三十不立)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情報] 11/08-23人民作主補正公投法活動&問與答
時間: Tue Nov 7 18:05:24 2017
人民作主本次行動官網:https://goo.gl/7Eh4qA
2017年11月8~23日靜坐線上報名 https://goo.gl/Xy3Y7P
時間:2017年11月8日(三)10:00~11月23日(四)10:00
地點: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號對面
民進黨中央黨部前(中央藝文公園空地)
展開為期16天的 「落實民主,補正公投法」24小時接力禁食行動。
嚴正要求立法院應盡速通過〈公投法〉補正案。
敬請關心台灣民主發展的各界人士一起來參與。
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聯絡人:陳恆信 0986-960-007
*************我是分隔線*************
問與答轉貼自人民作主官網 https://goo.gl/FsLn1W
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補正公投法」問與答 (華語版)
2017.11.07 by 執行長:劉明新
一、請問「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補正公投法」的主張有何正式版本?
答:現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就是我們主張的版本。
二、為什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
就是你們主張的版本?
答:因為這個「一讀版本」在修改的過程中,
立法院各黨團與本會、及幾個主張修法的社運團體,
皆有良性互動、深入討論過。
「一讀版本」的內容,既堅持理想,也顧及現實。
最重要的是,
它打破了14年來「不能公投的公投法」所謂的「鳥籠公投」之障礙,
第一次讓「直接民權」有落實的機會,
這是很大的進步,我們必須珍惜。
三、請問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法條內容,
在「提案」上有何補正之處?
答:一個全國性的公投,在提案上:
現行「鳥籠公投法」「提案人數」是,
上次大選「選舉權人」總人數的千分之五以上,約9.4萬人。
一讀補正後的條文則降低為萬分之一
(一萬人中平均只要有一人參與提案即可),
所以一個全國性公投案,大約只要有1,878人以上連署,即可提案。
註:「選舉權人」,是指當年選舉時有權投票的人而言,
以2016年總統大選而言,有權投票的總人數約1,878萬人。
四、請問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
「一讀版本」法條內容,在「連署」上有何補正之處?
答:一個全國性的公投,在公民連署上:
現行「連署人數」是,
上次大選「選舉權人」總人數的百分之五(5%)以上,約94萬人。
一讀補正後的條文則降低為百分之一點五(1.5%)以上,
大約只要28萬人以上連署即可,連署門檻明顯降低很多。
五、請問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法條內容,
在「投票率」上有何補正之處?
答:現行「鳥籠公投」第30條投票率規定:
須50%以上「選舉權人」出席投票,約939萬人,公投才算有效。
因此,只要藍綠陣營操弄支持者不投票,
就幾乎沒有任何全國性公投案可以通過。
過去14年來,總共有6次全國性的公投,
都因藍綠選民互相不投票,「投票率」不及50%以上,才無法過關。
而為顧及公投公信力,以及避免特殊團體惡意操弄,
同時也保留「簡單多數決」的精神,
立法院「一讀版本」已將「投票率」
改為『公民投票的結果,以得票數最多者、
且該最多得票數超過投票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
也就是說,一個攸關全國人民的公投案,
只要四分之一(25%)的「選舉權人」,
約470萬人以上投下同意票,而且贏過不同意票,就可通過。
我們認為:任何法律都有比較之下較合理的規定,
故台灣人民在學習公投的過程中,
這四分之一(25%)的規定,名為障礙,實為保障。
註:「鳥籠公投」雙二一條款產生的怪現象。
「鳥籠公投」30條規定:
投票率50%以上,全國性公投約要939萬人以上,
這是不容易達成的數目。因此就有操作空間:
1.藍綠陣營互相抵制對方所提公投案,
讓投票率低於50%,以致被否決。
2.在公投議案上動歪腦筋。
例如為核四是否續建問題,
藍綠各有不同提案,都企圖讓自己的提案被否決,然後就可以另作解釋。
國民黨想續建核四,所以國民黨公投題目是:『你是否同意停建核四?』
民進黨想停建核四,所以民進黨公投題目是:『你是否同意續建核四?』
六、請問: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法條內容,
把「鳥籠公投法」下的太上機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廢除了嗎?
答:是的,「鳥籠公投法」第34條至38條,
有關「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條文均已廢除,
現今「一讀版本」公投主管機關,
「中央」已改為「中選會」,
「地方」已改成「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對公投案的審理,將會更加合理。
七、請問: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法條內容,
行政機關能否自行發動公民投票事項?
答:可以。行政機關已有權利發動公投。
原條文13條規定:
「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一讀版本」補正為:「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
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
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八、請問: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法條內容,
還有哪些進步內容?
答:
(一)、增加原住民知情同意權。
第一條:「……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
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二)、增訂十八歲公民投票權。
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
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三)、建立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
第九條:「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
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
其提案及連署方式、審查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九、請問: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法條內容,
有無限制公民投票事項?
答:
這是此次修法最大的爭議點。
「一讀版本」法條第二條說: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這裡的「依憲法規定外」充滿玄機,
玄機大概在憲法〈增修條文〉的第1條和第12條。
第1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
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12條:「憲法之修改,
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因此執政黨說詞是:
「公投法」是一個憲法架構下的「國內法」、「程序法」,
因此憲法條文中有的國名、國旗和領土範圍,都必須在修憲時由立法院處理,
不應在「公投法」裡規定,讓人民公投。
但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一向主張:
「基於主權在民原理,不應限制公民投票事項,
不但國名、國旗、領土範圍可公投,
連對外所訂條約、協定,也應公投,
由人民做最後決定。」
不過台灣俗語說得好:「食緊挵破碗。」
我們深怕爭論曠日持久,
以致即將補正的「公投法」被藉故胎死腹中,
以致民主化進程受挫,以後想通過不知何年?
也思及此公投法通過後,
台灣民主氣氛會更加活絡,人民關心公共事務之熱情必定湧現,
屆時突破障礙的民意必然無法抵擋,
利用此公投法,可以發揮的空間實在很多。
而法律是可以因時空不同再做修正的。
因此,
主張立即將補正後的「一讀版本」,迅速交付二、三讀。
十、請問: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
有何期待?
答:一個期待:此版本得來不易,且爭吵無益,不會有贏家,
大家合力完成台灣民主化的歷史任務,盡速讓它通過,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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