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口交未性器官接觸 人夫小三通姦無罪

作者: angraer (>.^)   2017-11-08 12:39:10
原文43
感覺台灣的新聞都不“新”聞了
這明明是行之有年的標準了...
法官的目的很簡單,就是要讓通姦罪難以成立
依部分鄉民的邏輯這時候一定會說:抓到了,法官自己想外遇,所以不喜歡讓通姦罪容易
構成(參考:支持通姦除罪化就是自己想外遇!的邏輯)
不過參考目前文明、先進的國家大多不把老公/婆跟小三/王打炮當成是“犯罪”,或是像
台灣這樣,讓通姦罪留著但巧立名目讓它難以構成
畢竟你老公/婆的下體乖不乖,很難說是刑法上重要的利益
當然這涉及價值判斷,有人就覺得國家有義務幫自己把老公/婆的下體監督好
重點來了
原文推文中有人主張:這樣我去強迫女生幫我口交,豈不是不構成強制性交嗎?
這絕對有必要澄清!
強迫口交、肛交都算強制性交
強迫口交、肛交都算強制性交
強迫口交、肛交都算強制性交
通姦罪是因為本身的設立目的有爭議,所以法官偏向不讓它輕易成立
強制性交可不一樣…(你把手指強硬塞進別人嘴巴都可能是強制性交罪了…)
作者: ams9 (大發利市)   2017-11-08 12:41:00
外國沒通姦罪 台灣也該除罪 外國普遍不認同婚 台灣搶第一
作者: IDis5566 (天母彭于晏)   2017-11-08 12:41:00
555
作者: Mei5566 (5566)   2017-11-08 12:42:00
科科
作者: zebra101 (斑馬)   2017-11-08 12:42:00
小三通
作者: gg30cm (俺有三十公分)   2017-11-08 12:46:00
在國外那叫妨礙自由
作者: melolol   2017-11-08 12:50:00
手指進他人嘴巴沒有構成強制性交
作者: s01714   2017-11-08 12:51:00
你是不是看不懂為什麼有人這樣主張
作者: wr (~~)   2017-11-08 12:52:00
通姦除罪已經吵很久了 一直沒下文
作者: southring (廢文量販店)   2017-11-08 12:55:00
你把刑法第一條第五項再唸熟一點,OK?十
作者: exile4sih (小組報告長工)   2017-11-08 13:29:00
都說「強制」了,哪會有人這麼低能說強迫別人不算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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