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43
感覺台灣的新聞都不“新”聞了
這明明是行之有年的標準了...
法官的目的很簡單,就是要讓通姦罪難以成立
依部分鄉民的邏輯這時候一定會說:抓到了,法官自己想外遇,所以不喜歡讓通姦罪容易
構成(參考:支持通姦除罪化就是自己想外遇!的邏輯)
不過參考目前文明、先進的國家大多不把老公/婆跟小三/王打炮當成是“犯罪”,或是像
台灣這樣,讓通姦罪留著但巧立名目讓它難以構成
畢竟你老公/婆的下體乖不乖,很難說是刑法上重要的利益
當然這涉及價值判斷,有人就覺得國家有義務幫自己把老公/婆的下體監督好
重點來了
原文推文中有人主張:這樣我去強迫女生幫我口交,豈不是不構成強制性交嗎?
這絕對有必要澄清!
強迫口交、肛交都算強制性交
強迫口交、肛交都算強制性交
強迫口交、肛交都算強制性交
通姦罪是因為本身的設立目的有爭議,所以法官偏向不讓它輕易成立
強制性交可不一樣…(你把手指強硬塞進別人嘴巴都可能是強制性交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