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1 09:29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即時報導
罹產後憂鬱症的台南郭姓婦人,去年11月晚間開車帶1歲兒子外出。郭母擔心女兒輕生,
到派出所報警協尋,但找到女兒、孫子時,他們已在車內燒炭不治。郭母認為警方先做筆
錄再通知電信公司定位尋人,延誤搜救時間,提告要求國賠271萬餘元,台南地院認為,
警方協尋有自殺之虞的失蹤人口,無立即向電信公司查詢手機定位的法定義務,且郭母的
舉證,不足證明兒孫喪命與員警怠於義務有關,判警方免賠。
郭母表示,籌不出二審裁判費與律師費,決定不上訴,只能想成是做功德,盼警方搶救自
殺者時能改善作業流程,別再囿於個資法造成憾事。台南市警局回應:「尊重判決」。
判決指出,郭女案發當晚7點44分後失聯,郭母晚間9點52分到台南市警二分局長樂派出所
報警協尋,表示女兒罹患產後憂鬱症,已三度自殺,要求警員協助向電信公司查詢女兒手
機定位位置。但承辦警員表示要先做完筆錄才能查,郭母下跪哭求,員警仍待完成筆錄後
,於當晚11點14分向電信公司查詢。電信公司4分鐘後回傳位置,郭女母子遺體於當晚11
點34分在安平某停車場車內被發現。
郭母認為,警察法與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未規定協尋時一定要先做筆錄。女兒的狀況
緊急,員警卻堅持要做完筆錄再找電信公司。女兒母子是先服安眠藥再燒炭,被找到時,
炭火還在燃燒,若能及早定位,或許還有救。長樂所警員怠忽職守導致兒孫喪命,她要求
國賠喪葬與扶養費120餘萬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
被告台南市警二分局指出,員警報案後二分鐘就循車牌調出郭女轎車的最後行蹤,且幾乎
全所動員,協助打電話、從社群網站釐清郭女可能去向、外出尋人等,有派出所錄影畫面
可證。
另外,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賦予警方依個案情節的尋人裁量權,且該處理要點是內部行
政規則,郭母無法要求警察進行特定作為。此外,在車內燒炭,死亡時體溫應比常人高,
但郭女送醫時體溫僅33.4度,顯然死亡多時。郭母報案時,悲劇恐已發生。
法官認為,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是警政署為提升工作成效而訂定,郭母能否以警方違反
作業要點要求國賠,仍有疑慮;且作業要點也未規定警察受理緊急查尋案件時要立刻查詢
手機定位。另據電信公司定位,郭女當晚8點10分後就抵達陳屍停車場附近;法醫相驗,
認為母子倆應在燒炭後15到30分鐘內往生。郭母所提證據,不足證明查詢手機位置即能避
免郭女母子死亡,因此判她敗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830575
5.備註: 今年七月的文章.某些人的推文被法院打臉打得好腫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9252598.A.A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