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勞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於105年12月6日修正前的條文: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這是勞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於105年12月6日修正後的條文: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這也是現在某些自稱勞團和自認正義的人,拿來聲稱民進黨要修惡的基礎,
但修法當時加了第三項上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由於行政院尚未訂出施行日期,所以該項目前處於未生效的狀態。
因此某些自稱勞團和自認正義的人,他們的反對舉動,
只會讓輪班間隔認定的法律基礎處於虛無的狀態。
現階段班次間隔八小時就是完全合法的,因為無法可管。
正義?? 我看只是出來洗聲望和把別人當智障。
更好笑的是還有一堆人信了,哈哈哈哈哈哈。